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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鹤岗哪有临床执业医师培训机构培训

发布时间:2022/9/5 12:17:50 更新时间:2022/9/5 12:17:50
责任编辑:鹤岗临床执业医师培训招生(正保(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截至2019年,正保医学教育网累计注册学员近500万人,提供医学专业及考试信息1000多万条,日独立IP访问量117万人,赢得了广大医学从业人员的认可和信赖。未来,我们将紧跟正保远程教育的发展战略,全力推动医学终身教育体系建设,通过整合多年累积的教学资源,不断探索新的教育培训模式,持续为行业输出高素质人才,从而助力我国医学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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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力量
方老师
三甲医院外科主治医师,从事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近10年,除了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还有丰富的赛场队医指导经验。
在追随队伍征战欧洲各大赛场的期间,感染了队员们身上无以伦比的激情,更利用无数个苦闷的夜晚潜心研究医考,琢磨课件,更加积累了丰富的授课经验。我是方涛,医考有我不再慌!”。
叶老师
叶老师,曾任三甲医院主治医师,医学考试辅导教师,从事医学考试类培训多年,参与多部考试类图书的编写。
授课特点:对考试把握精准,授课思路清晰、通俗易懂、风趣幽默,教学中擅于运用多种方法让考生记住重点、难点。在编写教材方面,文风依然幽默,举例贴近生活,层次清晰,观念明确;其编写的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书将“教、学、做”一体化,使广大医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受益良多。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教研团队:数百人教研团队,精细模块化分工。
培训经验:十数年辅导经验,提高复习效果。

培训学习资料
  临床执业医师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步骤:
步骤1、考生在全国医学考试中心网站上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2、考生可以在4月中旬前,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全国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
步骤3、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现场报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等),交费,拍照(或导入数码照片),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
报名时间
2014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时间如下:
(1)网上报名时间:2014年3月3日9时~3月17日24时,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2)现场报名时间:2014年3月20日~4月10日,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报名材料
1、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6、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7、报名考试费。
  临床执业医师证书注册:
依据《全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全国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全国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全国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全国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全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全国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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