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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哪里有执业医师辅导的培训

发布时间:2021/12/6 10:43:40 更新时间:2021/12/6 10: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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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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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力量
方老师
三甲医院外科主治医师,从事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近10年,除了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还有丰富的赛场队医指导经验。
在追随队伍征战欧洲各大赛场的期间,感染了队员们身上无以伦比的激情,更利用无数个苦闷的夜晚潜心研究医考,琢磨课件,更加积累了丰富的授课经验。我是方涛,医考有我不再慌!”。
马老师
医学硕士,三甲医院医师。马老师从事执业医师考试培训多年,培训项目涉及女性生殖系统、血液系统、内分泌系统等学科,在授课中表现出具有广博扎实的专业功底。
马老师讲课思路清晰、生动形象,课堂气氛活跃,能够调动学员积极性。她对于儿科学考试方向把握准确,凭借着多年来良好的培训效果,得到广大学员的一致赞赏,成为医考培训界冉冉升起的一颗新星。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专业呼叫中心系统,7×24小时客户服务,为您排忧解难。
智能交互课件,不限时间观看,图、声、文字同步讲解。

行业趋势
  拥有医师执业资格证可享有独立处方权,将来可以考取卫生资格中级职称并优先获得医院编制资格,薪资福利待遇显著提升。
  从全国和行业政策层面来看,目前我国执业医师人员数量明显不足,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医师人才严重短缺,全国为了缓解群众就医难的社会问题,从2009年起就开始在部分地区试行多点执业;2012年,扩大试点范围,鼓励医务人员在工作能力和时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多点执业;2014年,全国卫计委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对医生多点执业作出了规定——允许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2017年2月,全国卫计委发布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将医师执业范围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扩大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并实行“一次注册、区域有效”的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培训学习资料
  执业医师法
内容资料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全国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全国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全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全国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全国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平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全国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执业医师培训资格注册:
依据《全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全国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全国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全国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全国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全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全国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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