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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南通哪家安全工程师培训班专业

发布时间:2022/11/25 8:13:16 更新时间:2022/11/25 15:12:57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开设的安全工程师课程,针对不同基础,不同需求的学员,设置了多样的班型,这里从精讲到冲刺,从集训到点题,学员可以选择全程的课程,也可以选择单项的班型。
  我们坚持给学员提供用心的教学服务和考试辅导,从师资、课程设置、服务体系、信息资料等各个方面提高教学质量,以有力的教学团队、成熟的教育培训产业运营团队、执行力为核心,依托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和标准化流程,多维赋能线上和线下分校,做一家受人尊重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课程介绍
课程内容:
了解注安管理知识,法律法规、技术基础、实务案例四科目重难点,以点带题精细化学习专职助教服务答疑、学习方案制定。
将公共课、实务案例题、实操题等整合成重要模块,多阶段学习突破,消化巩固。
根据教材进行知识点讲解,并配合章节练习,让学员掌握教材中的重要知识点。
质量的习题练习,透彻的习题解析,巩固基础知识点,对主要知识点进一步加强。把握方向。
开启安工学习新模式:
课程模式
整合录播、直播、面授特色优势,形成融合式教学。智能题库融入教学全程,及时优化调整。
学习模式
借助智能题库学员大数据分析,智能化生成阶段性教学计划和学员个性化备考方案。
服务支撑
专属班主任与教研机制,解决学员学习困难;借助智能题库跟进学习进度,分析学习效果,调整教学计划。
智能机制
课程设置、题库训练、学员学习、服务支撑智能化融合,形成以学员为中心,学习计划不断推进优化的智能学习链。

特色优势
教学优势:
1.结合历年题,科学划分考前四大阶段,阶梯式逐层学习,稳步进阶。
2.根据教学内容,一课一辅,相辅相成,助力学员各个学习阶段,节省学员做笔记时间。
3.在线虚拟教室,大数据式教学,学习氛围好,激发学习热情。
以新大纲、新教材为标杆逐章逐节梳理考试考点;
根据近三年考试分值分布情况,梳理考试必学目标内容;
题点结合强化记忆,全面夯实学员基础。

学习资料
  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考点:现代火灾的发展趋势及特点
现代火灾的发展趋势及特点:
1、高层建筑不断涌现,火灾发生时,逃生和扑救都较为困难。随着我区经济和社会不断地快速发展,我区的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并呈快速发展的趋势。目前,我区消防部队除南宁、柳州和桂林等几个支队装备了一定数量的登高车外,其它各地也只有少数部队配备极少量的消防登高车。这远远不能满足城市消防安全发展的需要。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由于其内部的电梯、楼梯、电缆、管道等竖井,中央空调送风孔、垃圾孔等的“烟囱”效应,极易形成“立体型”燃烧。在火灾自救中又常因水压不足、登高设备不够而失去救火救生的最佳时机,给火灾的扑救行动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2、公共场所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骤增,装修日趋豪华,结构复杂,火灾发生时逃生难。公共场所在装修过程中,大量使用易燃材料及塑料板、聚氯乙烯等新型高分子材料,公共场所人员众多,高度集中,发生火灾后,火势蔓延快,人员疏散及火灾扑救十分困难,而且燃烧产生的有毒烟气往往会造成人员大量的窒息、中毒死亡。
3、化工场所装置故障、违章操作、危险品泄漏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屡屡发生。如1998年3月5日,西安市发生液化石油气储罐泄漏爆炸事故,7名消防官兵壮烈牺牲,11名消防官兵英勇负伤,同时造成职工20名职工负伤,火灾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物资损失;2005年5月17日乌鲁木齐红雁池二电厂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5 人死亡,1 人重伤;2005年11月13日全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重大爆炸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数十人受伤。化工场所中的化学危险品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火灾发生后破坏力大,杀伤性强,而且,伴随有大量的毒害性、刺激性和腐蚀性气体,同样存在着很大的威胁性。除此之外,地下工程、大型仓库等场所也是当前火灾发展的趋势,这类火灾都具有多样性、多变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扑救火灾的难度大,危险性大。因此,消防官兵在灭火救援作战中必须注重自身的安全防护,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尽量减少和避免在灭火作战中造成的人员伤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安全事故调查的特别规定
安全事故调查的特别规定:
事故调查的特别规定。鉴于事故调查工作情况复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事故调查的主体另有规定,因此《条例》除了对事故调查作出一般规定之外,还作出了下列特别规定:
(1)提级调查。对于一些情况复杂、影响恶劣、涉及面宽、调查难度大的事故,上级人民全国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由下级人民全国负责调查的事故。《条例》第二十条关于提级调查的规定,没有限制上级人民全国的层级,在实践中可能是上一级全国,但也不限于上一级人民全国,还可能提到上两级人民全国乃至国务院直接组织调查。
(2)升级调查。有些事故发生时根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了相应事故等级并由有关人民全国组织调查,但经过一定时间后事故情况有所变化而构成了上一级事故,这就需要按照提升后的事故等级另行组织调查。譬如,在一定期限内出现了伤亡人员或者重伤(急性工业中毒)者医治无效死亡而导致伤亡人数增加的情况。所以,《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应当由上级人民全国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全国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跨行政区域的事故调查。有些事故特别是流动作业事故(如交通运输事故)的发生地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需要确定事故调查主体。对于异地发生事故的调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别重大以外的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全国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全国应当派员参加。也就是说,两地有关人民全国负有共同调查跨行政区域事故的职责,双方应当相互支持和配合,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参加事故调查。
4.法律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的一般规定,全国和省、设区的市、县四级人民全国分别负责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工作。
此外,全国制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直接对组织事故调查的主体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由法定全国部门直接组织一些特殊事故的调查。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有关人民全国是事故调查的一般主体,法律授权部门是事故调查主体中的特殊主体。所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在明确特别重大事故全国调查权的前提下,允许由特别法授权的全国部门直接组织特殊事故的调查。目前,对法律授权部门直接组织事故调查有明确规定的,主要有《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也要依靠有关地方人民全国的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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