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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宿州安全工程师报名考试培训

发布时间:2022/11/25 8:06:11 更新时间:2022/11/25 15:12:20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开设的安全工程师课程,针对不同基础,不同需求的学员,设置了多样的班型,这里从精讲到冲刺,从集训到点题,学员可以选择全程的课程,也可以选择单项的班型。
  安全工程师的等级设置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中级安全工程师考试一年考一次。考试在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连续四年考试全部科目合格,可取得注册安全师资格证书。

课程介绍
开设班型:
预热班
行业入门前辅导课,为以后的课程打好基础,加强基础知识学习。
冲刺班
根据历年的出题策略把各章知识点串起来进行讲解,侧重于考点知识的掌握。
模拟考试班
检测对考试知识点的掌握,让您分析自己的不足。
考前强化班
对本年度考试进行拼搏,让您轻松的应对考试。
学习科目: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4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特色优势
教学优势:
1.结合历年题,科学划分考前四大阶段,阶梯式逐层学习,稳步进阶。
2.根据教学内容,一课一辅,相辅相成,助力学员各个学习阶段,节省学员做笔记时间。
3.在线虚拟教室,大数据式教学,学习氛围好,激发学习热情。
科目特点:
1.考试时选择题主要考察教材中关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一些技术规范及相关要求,学习时要注意到《法规》课程的知识点,在课程中应用扩展,以及巩固提高。
2.案例分析则需结合建筑行业专业知识和《生产管理》科目内容来做综合的分析用以答题,因此既需要掌握建筑实务教材上相关内容,还需要结合管理科目的知识来综合分析答题。

学习资料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实务》考点: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一)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
采取事故预防对策时,应能够:
(1)预防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和危害因素。
(2)排除工作场所的危险和危害因素。
(3)处置危险和危害物并减低到全国规定的限值内。
(4)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和危害因素。
(5)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条件的要求。
(二)选择事故预防对策的原则
1.事故预防技术措施
设计过程中,当事故预防对策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宜优先考虑事故预防对策上的要求,并应按下列事故预防对策等级顺序选择技术措施:
①直接安全技术措施。生产设备本身具有本质安全性能,不出现事故和危害。
②间接安全技术措施。若不能或不完全能实现直接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为生产设备设计出一种或多种安全防护装置,限度地预防、控制事故或危害的发生。
③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间接安全技术措施也无法实现时须采用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志等措施,警告、提醒作业人员注意,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或紧急撤离危险场所。
④若间接、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仍然不能避免事故、危害发生,则应采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和个人防护用品等来预防、减弱系统的危险、危害程度。
在实际工作中上述措施常常是综合使用的。
2.选择事故预防对策的原则
按事故预防对策等级顺序的要求,设计时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①消除:通过合理的设计和科学的管理,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危害因素;如采用无害工艺技术、生产中以无害物质代替危害物质、实现自动化作业、遥控技术等;
②预防:当消除危险、危害因素有困难时,可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预防危险、危害发生,如使用安全阀、安全屏护、漏电保护装置、安全电压、熔断器、防爆膜、事故排风装置等;
③减弱:在无法消除危险、危害因素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可采取减少危险、危害的措施,如局部通风排毒装置、生产中以低毒性物质代替高毒性物质、降温措施、避雷装置、消除静电装置、减振装置、消声装置等;
④隔离: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危险、危害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险、危害因素隔开和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如遥控作业、安全罩、防护屏、隔离操作室、安全距离、事故发生时的自救装置(如防毒服、各类防护面具)等;
⑤连锁: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应通过连锁装置终止危险、危害发生;
⑥警告:在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
  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考点: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了规范,《条例》就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可分为: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三个阶段。
事故报告阶段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告,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事故。
报告事故的内容具体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调查阶段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市、县级人民全国或人民全国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全国、安监、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的有关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监察院派人参加,视情况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应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全国指定。

宿州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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