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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扬州安全工程师专业培训机构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11/25 8:12:09 更新时间:2022/11/25 15:19:26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的课程根据历年考试大纲,精准把握考点,多种班型设置,学员灵活选择性强,网络班和面授班都有,专业的教师授课,给你特色的教学方式!
  安全工程师的等级设置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中级安全工程师考试一年考一次。考试在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连续四年考试全部科目合格,可取得注册安全师资格证书。

课程介绍
注册安全工程师答题技巧:
看清题目要求
答题之前要看清楚题目要求再答题,如果单项选择题题干要求选择一个答案,一般这种的试题中,正确的答案只有一个。
运用猜测法
如果答题过程中遇到了一个不知道答案是什么,这时也不要放弃,可以把错误的选项排除掉,利用所学知识去猜测,这样猜测答案正确的可能性比较大。
运用比较法
考生也可以运用比较法,直接把各项选择答案选择做个比较,并分析选项之间的不同,集中考虑正确答案和错误答案的所在关键点。
运用排除法
在答题的过程中如果不能一眼看出正确答案,可以先排除明显是错误答案。对于单项选择题,正确的选择答案几乎来自于指定教材,尽可能排除一些错误选择项。
智能题库
题库的每日一练、章节练习、历年真题、模拟试题等模块包含大量测试题,凭借大数据智能记录答题轨迹,收集错题,检索知识点,依据学员做题记录自动生成测评报告。
移动课堂APP
“直播课”和“精品课”高清播放,采用“直播+回放”的双重模式方便学员在线和离线学习;由专业教研老师提供24小时在线答疑服务;采用“智能题库”,提供测评习题和效果反馈。

特色优势
科目特点:
1.考试时选择题主要考察教材中关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一些技术规范及相关要求,学习时要注意到《法规》课程的知识点,在课程中应用扩展,以及巩固提高。
2.案例分析则需结合建筑行业专业知识和《生产管理》科目内容来做综合的分析用以答题,因此既需要掌握建筑实务教材上相关内容,还需要结合管理科目的知识来综合分析答题。
课程设置:
基础导学
熟悉考试范围及内容,系统规划备考。
考点讲解
分析教材知识,打下牢固基础。
章节习题
点题结合,理解记忆知识,巩固基础。
考前串讲
二次巩固考点,掌握要点,提高自身学习。
考前点题
圈划要点,考前找准复习方向。
考前集训
面授集训,专项突破,锁定关键。

学习资料
  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安全技术对策的基本原则

安全技术对策的基本原则:

安全技术可以划分为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及防止或减轻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这是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在技术上的保证。评价一个设计、设备、工艺过程是否安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1.防止人失误的能力

必须能够防止在装配、安装、检修或操作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人的失误。如单项电源插头,规定火线、零线、地线的分布呈等腰三角形而非正三角形,还规定三线各自的位置,这样就可以避免因插错位置而造成的事故;否则,如果简单地设计成正三角形,即使经过严格的培训,也不可避免因人的失误而插错的可能性。

2.对人失误后果的控制能力

人的失误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因此一旦人发生可能导致事故的失误时,应能控制或限制有关部件或元件的运行,保证安全。如触电保安器就是在人失误触电后防止对人造成伤害的一种技术措施。

3.防止故障传递的能力

应能防止一个部件或元件的故障引起其他部件或元件的故障,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如电气线路中的保险丝,压力锅上的易熔塞。后者在限压阀发生故障或堵塞时,自动熔开以释放压力,避免因压力超高引发锅体爆炸;前者也是以熔断的方式防止过电流对其他设备的损害。

4.失误或故障导致事故的难易

应能保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人失误或故障,或一个失误,一个故障同时发生才能导致事故发生。对安全水平要求较高的系统,则应通过技术手段保证至少3个或更多的失误或故障同时发生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常用的并联冗余系统就可以达到这个目的。

5.承受能量释放的能力。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生产经营活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生产经营活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其法律关系主体是相当广泛的。该法第二条规定:“在全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这里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具体包括:
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有两种,即依照企业法注册登记或者经批准成立的企业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
2.个体工商户
按照全国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雇工6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虽然不是企业法人,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安全生产也必须适用《安全生产法》。
3.公民
公民一人或者数人从事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是最小的生产经营单元,也要遵守《安全生产法》。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有两种: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许多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也属于该法调整。
(二)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界定,应当把握以下3点:
(1)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千差万别,法律不宜也难以做出统一的规定。
(2)相关安全生产立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3)安全生产条件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都要具备,并需不断补充完善的。

扬州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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