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安防行业培训/消防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培训 >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动态 > 合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动态 (推荐分站:合肥培训网 | 合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动态】合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机构培训班报读时间

发布时间:2024/3/15 11:52:07 更新时间:2024/3/15 11:52:07
责任编辑:合肥优路教育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将时下流行的科技元素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开创了实景课堂、3D仿真教学、VR沉浸式体验课堂等先进的教学方式。这种变革不仅提升了教育培训本身的质量,同时也有效调动了学员的学习兴趣,提高了学习效率,更将优路教育长期推崇的“将学习变成一种乐趣”这一教育理念体现得淋漓尽致。
  优路教育作为一个主做工程类和职业资格证项目的教育机构,优路教育是一家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自从2005年6月24日成立,至今已经走过12年的历程,作为一家老牌教育机构,我们有着多年的培训经验,目前在全国已经拥有75家分校,坚决保障品牌的服务质量与信誉。

师资力量
韩老师
教学内容理论结合实际,提高课堂趣味性,善于归纳总结帮助学员在短时间掌握必考内容。
李老师
安全工程专业硕士,长期从事安全工程师教学与研究,深谙命题规律,考点把握准确。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考前点题课
考前一周圈点,
秒记高频考点,
快速提高成绩。
基础导学课
剖析考试情况,
梳理教材重点,
构建知识框架。

培训学习资料
  安全工程师《生产技术》考点:地下建筑火灾的扑救技术以及战术
地下建筑火灾的扑救技术以及战术:
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飞速发展,处于地面以下的建筑物日益增多,地下建筑的结构特点及特殊环境使其一旦发生火灾,扑救极其困难。
一、扑救地下建筑火灾的难度
什么叫地下建筑?
从消防的角度来看,凡在地面之下、地层内部建造的房屋(地下商场、停车库、医院、影剧院、旅馆、仓库、人防工程等)、隧道(汽车、火车、地铁,过江、过海、过山洞隧道)等,都可以笼统地称为地下建筑。
目前,地下建筑火灾仍是世界上最难扑救的火灾之一。大规模的地下建筑火灾,往往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地下建筑火灾为什么是最难扑救的火灾之一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视线受阻。地下建筑一旦发生火灾会迅速产生很浓的烟雾,而不会像地上建筑那样有80%的烟雾可以从破碎的窗户扩散到大气中去,浓烟使能见度变得极低。
2.毒气弥漫。地下建筑内本身就缺氧,如果燃烧产生了大量的有毒气体,而有毒气体含量增多的同时,也会消耗大量的氧气,对人的生存构成极大威胁。
3.高温灼烤。地下建筑失火后,如果燃烧的是普通固体可燃物质,其产生的温度和气体火灾相比要低得多,但也高达800~1200℃,灼热的烟气在地下建筑内很难散出,使消防人员难以进入。如果地下建筑内燃烧的是液化石油气,温度则高达2000℃以上,消防人员根本无法进入。
4.攻击困难。地下建筑的出入口一般较少,而且内部通道弯曲狭窄,火情不明,使火场指挥员决策困难。火灾情况下,地下建筑的出入口向外冒着高温烈焰和滚滚浓烟,水枪射流往往鞭长莫及或击不中火点,在这种情况下的攻击往往要经历很长时间才能奏效。
  安全工程师《生产技术》考点:对锅炉本体的安全技术要求
对锅炉本体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现行的锅炉元件强度计算标准进行计算。锅筒或锅壳的壁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小于6毫米。
(二)锅炉结构各部分在运行中应能自由膨胀。锅炉的水循环应保证受热面得到可靠的冷却。
(三)冰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应能保证对下降管可靠的供水。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火界100毫米。
(四)锅炉上应开设必要的入孔、手孔、检查孔,以便于安装、维修和清扫外部。受压元件的入孔盖、手孔盖应采取内闭式,以避免锅水、蒸汽喷出伤人。盖的结构应保证衬垫不会吹出。
(五)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设有在风机电源跳闸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的连锁装置,并尽量装设点火程序控制和灭火保护装置,在容易爆炸的部位应装设防爆门。防爆门的装置应不致危及人身安全。
(六)制造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是锅炉专用的优质碳素钢或低合金钢,以保证在使用条件(如温度、压力等)下具有规定的机械性能(如强度、韧性等)和良好的抗疲劳、耐腐蚀性能。

合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相关介绍:

合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合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机构,合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发展前景看好,我处今年继续举办合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名师授课,欢迎同学们报读!

关于我们 | 招生合作 | 课程推广 | 招聘信息 | 免责声明 | 电脑版
Copyright (c) 2006-2056 报名在线网站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广州张律师 粤ICP备1400479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