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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长沙CPA考试培训班价格

发布时间:2024/5/7 9:09:31 更新时间:2024/5/7 9:09:31
责任编辑:长沙恒企会计CPA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恒企自2008年起由原来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咨询服务转型为会计职业教育服务,经过数年的快速和稳健发展,恒企教育现已成为布局全国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拥有四百多家分支机构的大型连锁会计教育培训机构,先后开设了“财经、IT、设计、学历辅导、职业资格培训”五大类人才培养专业体系。近年来,基于“教育+互联网”的经营思想,依托全国教育网点资源和领先的互联网技术,走出了一套科学的“O2O个性化教育和O2O终身教育”的互联网大学办学模式。
  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是一家提供先进会计技术、为洛行业培养实战型会计人才的020会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从会计入门级、实务级、全能级、精英级、经营级、高手级、卓越级、辉煌级8个级别的会计课程进行实战培养,培养学员从出纳到商业会计、工业会计、协会计、管理会计、财务主管、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的实质跨越。

师资力量
叶老师-审计
中央财经大学管理学(会计)博士,严谨幽默的总结男神,华北电力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讲师。授课特点:重点突出、善于归纳总结。
彭老师会计培训
凌老师会计证培训
何老师会计实践

课程介绍
1、能力测评,提高2分:报读就做测试,摸清学习底子,再做个性化辅导。
2、学习规划,提高3分:根据CPA全生命周期制定详细学习规划,学习心中有数。
3、学习秘籍,提高5分:8大学习秘籍,传授全球著名的空间记忆法,学习事半功倍。
7、通关宝典,提高5分:萃取20%核心考点,穿插历年真题,掌握即通关。
8、高频错题,提高5分:针对错题详解,揪出错音,逐一击破。
9、魔法专项,提高5分:主观题汇总并总结规律,学会答题技巧。

特色优势
恒企教育的权威优势:超值精品课-名师精讲理清脉络,7大课程模块,5类基础资料高效实验班-课程随堂测边听边练,定位薄弱点针对性刷题,记忆曲线测试巩固所学C位夺魁班-高清大屏直播,专属学情预警,特色社群制度无忧通关班-基础→按章练→薄弱点,刷题→月考测→重难点,串讲→模考评→易考点VIP签约特训班-口碑名师高清直播,专属助教课后带练,高端服务定制计划CPA高效自学班-移动平台灵活学习,阶段学习合理规划,精品题库刷题冲刺CPA无忧班-直播授课课后督学,入学测评制定计划,学练测评阶段考核。
恒企教育教学研发团队由大型集团财务总监、高校专职教授、有丰富实战、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专注于会计培训行业产品研发和教学方式的创新。
恒企教育为实施互联网会计商业战略,不断吸纳互联网产品、技术、运营领域高尖精人才,目前,恒企教育已在客户端、服务端、系统平台架构、互联网产品迭代开发等方面形成了独特核心技术。

行业趋势
   500强等跨国公司,薪资可想而知如果有机会进入到这些大企业工作,对自己的职业素养的提升和专业技能的进步都是有很大的帮助。全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是高级财务人员的中坚需求者,对CPA持证人的非常重视,拥有CPA证书在企业内部的晋升非常迅速,企业甚至会安排部分资金奖励在职学习和获得CPA证书的员工,这些都是注册会计师在各大企业所能获得的福利。
  2018年季度,中注协会员人数突破了24万。而从近两年的人数上升趋势也能看出,从2018年开始,CPA持证人或许会快速上升,以每年超过1万会员的数量上涨。
而且CPA近几年的报名人数呈现出直线上升的趋势,2017年直接突破了百万,高达115.9万人。虽然2018年的报名人数还不得而知,但根据目前初级和中级的人数变化来看,只会上升不会下降。

培训学习资料
  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税款征收制度
(五)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制度
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2.(关联企业)税收调整制度
税务机关可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上述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
②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
③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④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或申报内容不实,或不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的。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入伙和退伙
【考点】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普通合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
协议退伙
(约定合伙期限+四情形之一)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
(三项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
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
①自然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人“没了”);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钱“没了”);
③法人合伙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业“没了”);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格“没了”);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没了”)
有限合伙人
(1)自然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法人合伙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示:不存在丧失偿债能力的问题
解释: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是当然退伙情形。
提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除名
除名情形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除名程序救济
①“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②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③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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