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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东莞CPA考试培训报名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发布时间:2024/4/12 10:59:13 更新时间:2024/4/12 10:59:13
责任编辑:东莞恒企会计CPA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恒企教育(开元股份:300338),全称为上海恒企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品牌发源于2002年。2017年2月,恒企教育正式获得全国证监会批文成功重组上市。
  恒企教育基于“互联网+教育”、“教育+科技”的经营思想,依托全国教育网点资源和领先的互联网技术,正在全力打造一所无边界的互联网企业大学。

师资力量
刘老师-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投资公司高管,战略咨询中的“金牌猎手”。深耕管理咨询培训多年,战略知识储备非常系统,熟悉战略类考试特点,多年来将培训实例融入教材讲解。授课激情洋溢、风趣幽默。
李老师-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北京知名211高校管理学硕士,注会考试实战派金牌讲师。教学经验丰富,对于考试命题和答题技巧有独到的见解,被诸多考生称为“新生代助考女神”。

课程介绍
4、零基实战,提高3分:开班天就考试,明确学习基础,树立学习进阶目标。
5、彩色教材,提高10分:教材用彩色笔圈划考点,知识重难点一目了然。
6、思维导图,提高3分:采用树状图关联记忆,规避易混易忘点。
科学的学习方案,完善的课程体系,自主研发考霸教材,行业专业讲师专授,精致实用的教辅资料。

特色优势
2016年4月全国企业质量信用备案公示网“全国315质量服务客户满意诚信企业”。
CPA高效自学班-移动平台灵活学习,阶段学习合理规划,精品题库刷题冲刺
CPA无忧班-直播授课课后督学,入学测评制定计划,学练测评阶段考核。
超值精品课-名师精讲理清脉络,7大课程模块,5类基础资料
高效实验班-课程+随堂测边听边练,定位薄弱点针对性刷题,记忆曲线测试巩固所学
C位夺魁班-高清大屏直播,专属学情预警,特色社群制度
无忧通关班-基础→按章练→薄弱点,刷题→月考测→重难点,串讲→模考评→易考点
VIP签约特训班-口碑名师高清直播,专属助教课后带练,高端服务定制计划。

行业趋势
  近两年各地“人才争夺战”打的火热,持有高含金量证书的高级金融、财务人员也成为各地抢夺的对象。前两天天津出台的“海河英才”政策,就将注册会计师列为紧缺人才之一,不仅可以直接落户,还能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而且随着北上广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各地又都把注册会计师列入了紧缺人才发展目录,很多高顿CPA学员都希望考出证书后,在当地的省会城市发展能获得更多的优惠措施。
   500强等跨国公司,薪资可想而知如果有机会进入到这些大企业工作,对自己的职业素养的提升和专业技能的进步都是有很大的帮助。全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是高级财务人员的中坚需求者,对CPA持证人的非常重视,拥有CPA证书在企业内部的晋升非常迅速,企业甚至会安排部分资金奖励在职学习和获得CPA证书的员工,这些都是注册会计师在各大企业所能获得的福利。

培训学习资料
  注会考试财务成本管理考点:营运资本管理策略
【考点】营运资本管理策略
(一)营运资本投资策略
1.营运资本投资策略的类型
公司营运资本投资策略有以下三种:适中型投资策略、保守型投资策略和激进型投资策略。
(1)适中型投资策略:这种投资策略要求短缺成本和持有成本大体相等。
(2)保守型投资策略:就是企业持有较多的流动资产,表现为安排较高的流动资产/收入比率。这种政策需要较多的流动资产投资,承担较大的流动资产持有成本(主要是资金的机会成本,有时还包括其他的持有成本),其短缺成本较小,企业中断经营的风险较小。
(3)激进型投资策略:就是企业持有较少的流动资产,表现为安排较低的流动资产/收入比率。这种政策需要较少的流动资产投资,承担较小的流动资产持有成本(主要是资金的机会成本),其短缺成本较大,企业中断经营的风险较大。
2.三种营运资本投资策略的比较
保守型投资策略的流动资产投资规模,激进型投资策略的流动资产投资规模最小,适中型投资策略则介于两者之间。
联系收益性与风险性考察,保守型投资策略的风险最小,但收益性最差;激进型投资策略的风险,但可望获取的收益也,适中型投资策略则介于两者之间。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考点】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一)反垄断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①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
②当事人不服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关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其中,损害赔偿责任是最主要的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仅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
【注】
我国《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
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由于串通招投标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反垄断法》上的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因此,这两种垄断行为的行为人是有可能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
1.反垄断执法机构(双层制模式)
(1)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2)多元反垄断执法机构
[1]全国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2]全国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3]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2.反垄断调查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检查: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4)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查询: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3.反垄断调查程序
(1)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举报人的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也可以依职权主动立案。
(2)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否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
1.原告资格
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2.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的。
3.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
(1)专家出庭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
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根据这一规定,“原被告双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专家出庭;经人民法院准许,双方聘请的专家都可以出庭并发表专业意见。
(2)专家出具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起算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撒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3)持续性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抗辩
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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