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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连云港CPA考试培训应试思路

发布时间:2023/10/11 16:33:15 更新时间:2023/10/11 16:33:15
责任编辑:连云港恒企会计CPA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恒企教育办学以来,始终肩负“把经验传递给有梦想的人”的企业使命,深入研究会计从业者的需求,在课程产品和教学方式_上适时革新,以达到为“中小企业培养实战型会计人才”的目的。
  恒企通过线上云网校、全国终端网点,打造行业领先的移动学习方案,真正实现学员随时随地学习、无忧学习、高效学习,将全国优质的教育资源覆盖全国,实现了教育的公平与高效。

师资力量
何老师中山大学CFO高级会计师,多年企业管理实践与财务会计管理经验,长期担任大型国有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高校客座讲师、在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讲师;现为恒企教育集团教学研发中心总监、首席讲师能。
刘老师-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投资公司高管,战略咨询中的“金牌猎手”。深耕管理咨询培训多年,战略知识储备非常系统,熟悉战略类考试特点,多年来将培训实例融入教材讲解。授课激情洋溢、风趣幽默。

课程介绍
4、零基实战,提高3分:开班天就考试,明确学习基础,树立学习进阶目标。
5、彩色教材,提高10分:教材用彩色笔圈划考点,知识重难点一目了然。
6、思维导图,提高3分:采用树状图关联记忆,规避易混易忘点。
13、考试方法,提高5分:规避非智力性丢分,亲传战术经验,考场临危不惧。
14、考霸训练营,提高10分:名师一对一诊断辅导,解决关键易错点,轻松提分。
15、押题宝,提高20分:2张A4纸,囊括所有知识点,与考题吻合度达60%。
16、密押试卷,提高5分:3套模拟真题,快速背下,一次通关。

特色优势
恒企教育是国内上市的会计培训机构,高新企业!16年来通过连锁经营方式专注会计职业教育,400家连锁校区遍布全国,助力百万学子成就会计梦想。提供会计职称、会计实战、学历教育等成才课程,为大量企业培养实战型会计人才。学会计就选上市公司,掌握上市公司财务经验,上岗升职加薪快。
2016年6月上市公司开元仪器发布拟收购恒企公告,签订《投资框架协议》。

行业趋势
    银行工作不仅轻松,也是很多注册会计师们的喜爱,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投资银行,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私募股权、并购、投资等工作,投资银行需要的专业方向是法律和财务,如果你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并且考过司考,那你一定是投行最需要的人才;还有一种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雇员主要专业都是会计,他们需要的工作和业务大致也以会计为主,所以注册会计师往往都能脱颖而出,成为商业银行的天之骄子。
  注册会计师证书是财会领域含金量的证书,没有之一,是各大会计事务所的敲门砖,又因为其门槛低备受考生青睐,报考人数也逐年大幅度增加。注册会计师在我国也是拥有签字权的证书,可以从事审计相关工作,也可去事务所。

培训学习资料
  CPA《战略》章备考知识点:公司战略的层次
公司战略有三个层次:总体战略、业务单位战略或竞争战略、职能战略。
(1)总体战略
①总体战略又称公司层战略,是企业层次的战略。
②总体战略需要根据企业的目标选择企业可以竞争的经营领域,合理配置企业经营所必需的资源,使各项经营业务相互支持、相互协调。
③公司层战略常常涉及整个企业的财务结构和组织结构方面的问题。
(2)业务单位战略
①业务单位战略称之为竞争战略。
②对一家单业务公司来说,总体战略和业务单位战略合二为一;只有对业务多元化公司,这两种层级的战略才会有所区分。
③业务单位战略涉及各业务单位主管及辅助人员。
④各业务单位应有效控制资源的分配使用,从而始终保持竞争优势。
(3)职能战略
①职能战略主要涉及企业内各职能部门如何有效配置内部资源,为各级战略服务,提高组织效率。
②职能战略中的协同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单个职能内各种活动的协调性与一致性以及各个不同职能战略间的协调性与一致性。
  注会考试《税法》第十三章高频考点:税务行政复议
【高频考点】税务行政复议
【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复议特点
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必经复议: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选择复议:(略)
注意: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对各级全国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全国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全国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全国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全国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四)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全国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全国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全国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全国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全国依法转送。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五、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1.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3.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4.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七、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一)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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