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会培训/财税培训/会计培训 > CPA培训 > CPA培训头条 > 梅州CPA培训头条 (推荐分站:梅州培训网 | 梅州CPA培训

【头条】梅州CPA考试培训班哪里不错

发布时间:2023/7/6 17:46:42 更新时间:2023/7/6 17:46:42
责任编辑:梅州恒企会计CPA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恒企教育,上市公司的培训机构。17年连锁经营,专注终身职业教育,近400家校区遍布全国。业务涵盖财经类职业教育、IT类职业教育、设计类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高端课程研发、图书文化出版、海外市场拓展等各个领域,旨在为学员提供“一生一世”的终身职业教育服务。
  恒企教育发展史:
这是一家有理想的教育机构,跋涉在会计教育领域里。在这个并不引人注目的领域,他们以独到的观念指引着自己的行事方式;他们以先锋的姿态引领着行业的健康发展。培育精英人才,为全国的企业输送优秀的会计,促进企业财务的健康规范,推动企业稳健发展,为全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前行注入更多的动力——这是恒企教育背负的历史使命。

师资力量
叶老师-审计
中央财经大学管理学(会计)博士,严谨幽默的总结男神,华北电力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讲师。授课特点:重点突出、善于归纳总结。
刘老师恒企教育课程研发部总监、国际注册管理会计师讲师、国际注册培训师、多家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何老师恒企教育集训基地副院长、会计行业实战专家、学者、课程研发者。

课程介绍
4、零基实战,提高3分:开班天就考试,明确学习基础,树立学习进阶目标。
5、彩色教材,提高10分:教材用彩色笔圈划考点,知识重难点一目了然。
6、思维导图,提高3分:采用树状图关联记忆,规避易混易忘点。
1.高分专题,针对综合大题,每科覆盖30分,提高功率
2.知识点考点融合串联,并聚焦60分必考重点,节约考生复习时间,提高应试效率
3.考点精讲解析,覆盖90分,为考生过关加最后砝码

特色优势
CPA高效自学班-移动平台灵活学习,阶段学习合理规划,精品题库刷题冲刺
CPA无忧班-直播授课课后督学,入学测评制定计划,学练测评阶段考核。
恒企教育专家团队在专业著述上业绩斐然,累计出版高校专业教程多部,包括《实用涉税会计》《税务会计实操》《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等,此外,在全国一级财务专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行业趋势
  如果顺利取得注会证书,那么对于加薪升职或者跳槽是有很大的帮助的。除了很受欢迎的四大之外,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咨询银行也是很好的选择,年薪都可以达到20万元以上。若是想做到财务总监这个职位,拥有注会证书也是很有必要的。
  我国大约需要35万名注册会计师,但目前只有22万左右的会员。由此看来我国所需的注册会计师缺口大约有10W,这还没有算上非执业会员全部从事注会行业。
由此可见,目前是我国注会行业发展的黄金时段,社会需求量巨大。再加上全国对财会行业从业人员的能力要求日益提高,比如近期彻底的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法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删除,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由此可见,CPA证书的含金量,也证明了CPA考试是对注会行业从事人员的能力的考量,是符合当前财会行业大环境的生存条件的。

培训学习资料
  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大纲——《经济法》
考试目标
考生应当根据本科目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的要求,理解、掌握或运用下列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解决实务问题。考试涉及的相关法规截至2019年12月31日。
1.法律基本原理,包括法律基本概念、法律关系、全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
2.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3.物权法律制度,包括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4.合同法律制度,包括合同的基本理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
5.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包括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6.公司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重大变更、公司解散和清算;
7.证券法律制度,包括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股票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上市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8.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程序、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8.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程序、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9.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包括支付结算概述、票据法律制度、非票据结算方式;
10.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
11.反垄断法律制度,包括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
12.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包括涉外投资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参考法规
1.全国民法总则
2.全国民法通则
3.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4.全国担保法
5.全国合同法
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7.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8.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全国物权法
10.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
12.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3.全国合伙企业法
14.全国公司法
1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1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17.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18.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19.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21.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22.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2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
25.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
26.全国证券法
27.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8.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3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3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3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3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35.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36.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3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8.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39.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40.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41.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42.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4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4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45.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46.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47.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48.存托凭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49.全国企业破产法
50.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51.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52.全国票据法
53.支付结算办法
5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55.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56.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5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58.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59.全国反垄断法
60.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6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2009年5月24日
62.全国外商投资法
63.全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64.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65.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66.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67.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68.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全国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69.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70.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7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72.全国对外贸易法
73.全国反倾销条例
74.全国反补贴条例
75.全国保障措施条例
76.全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77.全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78.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79.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80.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81.全国外汇管理条例
8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8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84.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85.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注会《审计》备考第三章知识点:询证函的设计与函证的实施
1.积极与消极的函证方式
函证方式:积极的函证方式
含义: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询证者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回函,确认询证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确,或填列询证函要求的信息。
要求:(1)在询证函中列明拟函证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要求被询证者确认所函证的款项是否正确。
(2)在询证函中不列明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而要求被询证者填写有关信息或提供进一步信息。由于这种询证函要求被询证者作出更多的努力,可能会导致回函率降低,进而导致注册会计师执行更多的替代程序。
消极的函证方式
含义:注册会计师只要求被询证者仅在不同意询证函列示信息的情况下才予以回函。
要求:对消极式询证函而言,未收到回函并不能明确表明预期的被询证者已经收到询证函或已经核实了询证函中包含的信息的准确性。因此,未收到消极式询证函的回函提供的审计证据,远不如积极式询证函的回函提供的审计证据有说服力。
当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
(1)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2)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
(3)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
(4)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梅州CPA培训相关介绍:
  • CPA可以终身执业,也就是说你只要在59岁前办理执业,就可以做到99岁。 (2023/7/6学习专题)
  • 据相关报道,CPA行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巨大。 (2023/7/6学习专题)
  • 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并购、私募股权、投资等。投行需要的专业技能是财务和法律,如果你既考过CPA,又考 (2023/7/6学习专题)
  • 非执业CPA的工作方向,可以做金融行业的投行、分析,也可以在企业里做财务或内控、内审和风险管理。 (2023/7/6学习专题)
  • 拥有CPA证书在企业内部的晋升非常迅速,企业甚至会安排部分资金奖励在职学习和获得CPA证书的员工。 (2023/7/6学习专题)
  • 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CPA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CPA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 (2023/7/6学习专题)
  • 拥有丰富会计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会计师并不一定拥有CPA资格。 (2023/7/6学习专题)
  • 为不断提升全国CPA全国统一考试的国际化水平,加快推进全国CPA全国统一考试的国际认可进程,打造全国 (2023/7/6学习专题)
  • CPA是依法取得CPA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2023/7/6学习专题)
  • CPA考试已成为国内声誉极高的执业资格考试之一,享有很高的“含金量”。 (2023/7/6学习专题)

梅州CPA培训
梅州CPA考试培训,梅州恒企会计CPA培训发展前景看好,我处今年继续举办梅州恒企会计CPA培训,名师授课,欢迎同学们报读!

最新发布的梅州CPA培训头条相关信息
关于我们 | 招生合作 | 课程推广 | 招聘信息 | 免责声明 | 电脑版
Copyright (c) 2006-2056 报名在线网站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广州张律师 粤ICP备1400479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