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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梅州找一个CPA考试培训学校多少钱 未来发展进来看这里吗

发布时间:2022/12/15 9:42:54 更新时间:2022/12/15 9: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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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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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力量
李老师-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北京知名211高校管理学硕士,注会考试实战派金牌讲师。教学经验丰富,对于考试命题和答题技巧有独到的见解,被诸多考生称为“新生代助考女神”。
苏老师任教中山大学,兼任多家中外企业经济市场顾问
毕业于德国锡根大学(双硕士)、曾任德国奔驰汽车财务分析团队负责人、现任中山大学讲师、出版外文教材《财务数据安全管理》被德国多数大型企业广泛应用
张老师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办学部秘书长、规划经理
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财务方向博士、曾任平安银行风控经理、国内知名大型教育技术集团财务事业部高级顾问、在国内国际核心期刊发表过财经数据分析实战文15篇、主编教材《财政与金融》被多所高校做教学资源使用

课程介绍
科学的学习方案,完善的课程体系,自主研发考霸教材,行业专业讲师专授,精致实用的教辅资料。
13、考试方法,提高5分:规避非智力性丢分,亲传战术经验,考场临危不惧。
14、考霸训练营,提高10分:名师一对一诊断辅导,解决关键易错点,轻松提分。
15、押题宝,提高20分:2张A4纸,囊括所有知识点,与考题吻合度达60%。
16、密押试卷,提高5分:3套模拟真题,快速背下,一次通关。

特色优势
2016年4月全国企业质量信用备案公示网“全国315质量服务客户满意诚信企业”。
恒企教育专家团队在专业著述上业绩斐然,累计出版高校专业教程多部,包括《实用涉税会计》《税务会计实操》《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等,此外,在全国一级财务专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行业趋势
  目前注册会计师业务比较广泛,除审计业务外,还从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代理纳税等咨询服务业务。就业门路也很广泛,考生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合格证书,如果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在金融、证券、期货行业和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的财务、审计等部门从事财务会计、审计、风险控制等工作,全国部门、事业单位等就职前景也较优。很多大型企事业单位把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作为招聘重要岗位从业人员的条件之一。在国外,注册会计师与律师、医师齐名,通称“三师”。
  cpa证书获得人数虽然和以前相比增长了不少,但是目前我国依旧是初级财务人员供大于求,而高端的人才却十分稀少,加上现在从业证书已经彻底取消,只有初、中级会计证书是远远不够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证书依旧是被重视的,有cpa证书就能获得更多机会。

培训学习资料
  注会考试会计考点之无形资产处置
【考点】无形资产处置
(一)无形资产出租
企业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形成的租金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发生的相关费用记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二)无形资产出售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与固定资产处置性质相同,计入当期损益。
  注会《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代位权VS撤销权
代位权VS撤销权
代位权与撤销权合同履行的两个重点,两者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在学习过程中非常容易将其考点混淆。因此我们需要去剖析他们的不同,找出他们的本质区别,让我们一探究竟吧。
辨析
代位权与撤销权都属于债权保全措施。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从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概念上来看
一方面,代位权的发生与行使,是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所采取的债权保全措施;而撤销权的发生与行使,是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所采取的债权保全措施。
另一方面,代位权的发生与行使所涉及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而撤销权的发生与行使所涉及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受让人(受益人)。
示例1,张三对李四享有10万元债权,已经到期,张三多次找李四要钱无果;张三多方打听,证实李四对王五也享有10万元债权,并且已经到期,李四从未向王五主张过权利。此情形可以认定债务人李四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王五的到期债权,属于消极行为,并且此行为危及到了债权人张三债权的实现;对此债权人张三可以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王五为被告,债务人李四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并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
示例2,张三对李四享有10万元债权,还未到期;但是张三发现,李四将全部财产无偿赠与给了王五。此情形可以认定债务人李四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已经危及债权人张三债权实现;对此债权人张三可以以自己为原告,以债务人李四为被告,受让人王五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提起撤销权诉讼;但对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没有优先受偿,并且只能以10万元债权为限主张撤销。
总结
区别--代位权--撤销权
适用行为: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具体情形: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1)无偿行为:知情/不知情
(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无偿转让财产)
(2)有偿行为:高低30%+知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而且第三人知道)
债权状态:债权已经到期--到期与未到期均可
行权时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5年+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行权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诉讼被告:次债务人、债务人
诉讼第三人:债务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诉讼结果: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诉讼费用: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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