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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内江CPA考试培训有什么班次可以报名

发布时间:2024/4/11 15:13:47 更新时间:2024/4/11 15:13:47
责任编辑:内江恒企会计CPA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恒企教育即毅然摈弃以考证为主的传统市场定位,开拓以就业为导向,以会计实战为独特核心的会计培训平台,建立真账实操+强化训练+职业素养训练+就业推荐/包就业+手把手指导+终生就业辅导的全景式人才培养服务模式,专注于为全国会计行业培养真正实用的会计精英人才。以"会计精英实操班培训、会计实战专修班培训"为特色班型。十三年沉淀,恒企已成长为一家集职业培训、财务研究、课程开发、书刊编撰、财务文化推广等为一体的教育集团机构。
  恒企教育,上市公司的培训机构。17年连锁经营,专注终身职业教育,近400家校区遍布全国。业务涵盖财经类职业教育、IT类职业教育、设计类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高端课程研发、图书文化出版、海外市场拓展等各个领域,旨在为学员提供“一生一世”的终身职业教育服务。

师资力量
刘老师恒企教育课程研发部总监、国际注册管理会计师讲师、国际注册培训师、多家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何老师恒企教育集训基地副院长、会计行业实战专家、学者、课程研发者。
高老师-会计学博士,业内著名会计考试辅导专家,讲解课程引入案例,生动形象凝练知识点,习题分析简洁明了,擅于利用段子,让你在大笑中学到知识,重点难点在笑谈中掌握。

课程介绍
1.巩固吸收阶段性学习内容、适应考试训练答题技巧和解题思路、帮助学员将知识转化为分数
2.适应考试情景,强化应试技巧;检验阶段性学习成果,针对性调整应试策略;来自特研组的5套模拟卷
3.查缺补漏、强化提分,专职助教陪伴式密集训练
1.科目考试介绍,搭建知识脉络,梳理考试重难点,为正式学习做准备,高频名词解释,常见简单公式应用
2.针对零基础学员,补充基本概念和专业知识
3.知识点考点精讲+提高串联教学、概念名词案例解读、内部教辅压缩教材内容等十三项教学创新

特色优势
恒企教育的权威优势:CPA高效自学班-移动平台灵活学习,阶段学习合理规划,精品题库刷题冲刺CPA无忧班-直播授课课后督学,入学测评制定计划,学练测评阶段考核。超值精品课-名师精讲理清脉络,7大课程模块,5类基础资料高效实验班-课程随堂测边听边练,定位薄弱点针对性刷题,记忆曲线测试巩固所学C位夺魁班-高清大屏直播,专属学情预警,特色社群制度无忧通关班-基础→按章练→薄弱点,刷题→月考测→重难点,串讲→模考评→易考点VIP签约特训班-口碑名师高清直播,专属助教课后带练,高端服务定制计划。
CPA优势:1.签字审计权CPA的独特性和性,首先体现在它的签字审计权上,签字权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但同时他们也必须为签下的每一个字负责任。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对CPA持证人的需求一定是迫切以及大的,这对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也是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2.高超的专业水平CPA的含金量还体现在它高超的专业水平上。目前来讲,行业发展对财会人才的需求-直在增加,全国缺少很多的财务总监,可以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而CPA的专业性就满足很多企业对财务总监的要求。CPA为考生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以及公司战略管理及成本管理等的专业知识,对CPA持证人的管理能力和务实能力都是很大的提升。

行业趋势
  特指麦肯锡、贝恩、波士顿咨询集团、摩立特集团、美世、艾森哲等海外一流咨询公司,其中可分为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人力资源咨询、市场咨询、技术咨询等多个板块。
咨询公司工资差距比较大,但工作3-5年都能有很大幅度的涨薪,资深咨询师工资不下于投资银行家。在咨询公司申请美国顶级商学院基本都能成功,而且MBA毕业后前途更宽广。
咨询公司参考工资:麦肯锡、贝恩15万-20万RMB/年,罗兰贝格10万RMB/年,其余介于两者之间。第二年工资涨100%,第三年涨50%-100%,三到四年后年薪一般可超过50万RMB。
  的签字审计权

CPA的独特性和性,首先体现在它的签字审计权上,签字权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但同时他们也必须为签下的每一个字负责任。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对CPA持证人的需求一定是最迫切以及的,这对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也是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培训学习资料
  注会考试会计考点之持有至到期投资
【考点】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相关规定
1.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特征
(1)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2)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3)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3.初始计量
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计量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注意问题: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进行处理。
4.后续计量
(1)持有至到期投资后续计量: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企业在初始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就应当计算确定实际利率,并在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①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②加上累计的折价摊销(利息调整摊销)或减去累计的溢价摊销(利息调整摊销);
③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二)具体核算
1.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按其差额】
贷:银行存款【按实际支付的金额】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按其差额】
【注意】相关税费及溢价折价的处理
2.持有至到期投资后续计量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公式如下:
实际利息收入=期初债券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贷:投资收益】
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借:应收利息】
利息调整的摊销=二者的差额
(1)如果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债券
借: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
贷:投资收益【期初债券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
(2)如果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
将上述“应收利息”替换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3.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
借:银行存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投资收益【差额】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账面余额】
投资收益【差额】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之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考点】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包括未履行或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能表现为: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例如迟延缴纳、实际价额不足等);公司设立时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成立后发现其出资的实际价额低于章程所定价额;公司成立后,以非货币财产向公司增资的股东,其出资的实际价额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等。抽逃出资也属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只是抽逃出资行为的发生时间通常在公司成立之后。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还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成立后,如发现其出资的实际价额低于章程所定价额,除该股东有责任补足差额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还应承担连带责任。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能对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按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依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公司又无力偿还债务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一定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上款规定提起诉讼的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4)公司成立后,如在增资过程中出现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尽公司法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上述第(3)项规定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符的,名义股东不得以其为名义股东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被冒名人并非上述“名义股东”,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抽逃出资的责任。为了保证公司资产的稳定性,股东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撤回。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在特殊条件下公司才可以从股东处回购股份或者股权。除此之外,股东也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抽逃出资。《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发行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①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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