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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攀枝花找CPA培训的学校

发布时间:2024/4/12 9:08:31 更新时间:2024/4/12 9:08:31
责任编辑:攀枝花恒企会计CPA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恒企,全国会计培训明细品牌,专注于会计培训的机构
2003年,恒企教育顺应国内市场发展大势所趋,正式诞生。
  恒企教育积极探索教育创新模式,并成功与相关高校开展了“校企合作”,走进高校为为学生提供会计实操课程的全面培训,同时,恒企专家走进多所大学进行大型财务专题讲座等等,受到广大学子的热捧。

师资力量
于老师清华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全国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厦门大学经济(会计)学博士学位,全国注册会计师(CPA)
担任全国会计学会管理会计与应用专业文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成本研究会理事、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IMA)EducationalCaseJournal编委和审稿人
在《会计研究》、《审计研究》等主流专业和学术期刊发表英文论文10篇,中文论文100多篇;出版著(译)作19部;完成纵向和横向课题20多项
何老师中山大学CFO高级会计师,多年企业管理实践与财务会计管理经验,长期担任大型国有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高校客座讲师、在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讲师;现为恒企教育集团教学研发中心总监、首席讲师能。

课程介绍
7、通关宝典,提高5分:萃取20%核心考点,穿插历年真题,掌握即通关。
8、高频错题,提高5分:针对错题详解,揪出错音,逐一击破。
9、魔法专项,提高5分:主观题汇总并总结规律,学会答题技巧。
1、能力测评,提高2分:报读就做测试,摸清学习底子,再做个性化辅导。
2、学习规划,提高3分:根据CPA全生命周期制定详细学习规划,学习心中有数。
3、学习秘籍,提高5分:8大学习秘籍,传授全球著名的空间记忆法,学习事半功倍。

特色优势
2016年6月上市公司开元仪器发布拟收购恒企公告,签订《投资框架协议》
2016年7月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2014-2015年度合同信用等级为AA级”。
1.高通过率,会计考试通过率连续三年超同行
2.高出勤率,恒企课堂高出勤率背后的秘密,是让学员真心爱上会计学习。
3.高好评率,恒企老师的好评率达到95.7百分之,稳居行业首位。

行业趋势
  CPA不可撼动的含金量

作为全国的会计执业团体,CPA的地位在全国会计领域一直不可撼动,含金量自然在很多会计证书之上,也是很多高级财会人员岗位晋升或者是跳槽加薪的敲门砖。简单来说,CPA的含金量主要体现在下面三个地方。
  近两年各地“人才争夺战”打的火热,持有高含金量证书的高级金融、财务人员也成为各地抢夺的对象。前两天天津出台的“海河英才”政策,就将注册会计师列为紧缺人才之一,不仅可以直接落户,还能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而且随着北上广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各地又都把注册会计师列入了紧缺人才发展目录,很多高顿CPA学员都希望考出证书后,在当地的省会城市发展能获得更多的优惠措施。

培训学习资料
  注会《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类别: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示例: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类别: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示例:如合同行为
类别: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是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或者多数决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示例:如决议行为
类别: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
示例:如买卖行为
类别: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示例:如赠与行为
类别:负担行为
概念:负担行为是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负担行为中的权利人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是请求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
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示例:如票据行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主民事法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示例:如订立买卖合同
从民事法律行为: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
示例:如订立担保合同。
  注会考试《税法》第九章高频考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高频考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主要内容】
1.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全国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全国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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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PA考试制度改革,是在总结以往改革经验并结合新形势、新趋势、新要求的基础上实施的一次全面改革。 (2024/4/12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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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CPA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 (2024/4/12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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