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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攀枝花CPA考试培训辅导招生

发布时间:2024/5/7 16:11:31 更新时间:2024/5/7 16:11:31
责任编辑:攀枝花恒企会计CPA培训姜老师(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攀枝花CPA考试培训辅导招生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问题具体描述:
我想查查,攀枝花CPA考试培训辅导招生?请告诉我情况,谢谢!
  时间:2024/5/7 16:11:31  更新时间:20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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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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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企教育,上市公司的教育培训机构,全国高新企业!专注职业教育培训,产品涵盖会计职称、会计实操、CPA、CMA、财务经理人、自考辅导等,为学员提供从培训到就业的整体解决方案。

师资力量
Tracy老师-经济法
CICMA、CMA、ACCA。云想衣裳花想容,诗情画意的优雅美女,上市公司财务高管。授课思路清晰,语言流畅,实务经验丰富,将案例引入课堂,增加趣味性,让学员在轻松地氛围中掌握知识。
何老师中山大学CFO高级会计师,多年企业管理实践与财务会计管理经验,长期担任大型国有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高校客座讲师、在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讲师;现为恒企教育集团教学研发中心总监、首席讲师能。

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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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针对零基础学员,补充基本概念和专业知识
3.知识点考点精讲+提高串联教学、概念名词案例解读、内部教辅压缩教材内容等十三项教学创新
科学的学习方案,完善的课程体系,自主研发考霸教材,行业专业讲师专授,精致实用的教辅资料。

特色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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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趋势
  CPA不可撼动的含金量

作为全国的会计执业团体,CPA的地位在全国会计领域一直不可撼动,含金量自然在很多会计证书之上,也是很多高级财会人员岗位晋升或者是跳槽加薪的敲门砖。简单来说,CPA的含金量主要体现在下面三个地方。
  高超的专业水平

CPA的含金量还体现在它高超的专业水平上。目前来讲,行业发展对高级财会人才的需求一直在增加,全国缺少很多优秀的财务总监,可以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而CPA的专业性就满足很多企业对财务总监的要求。CPA为考生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以及公司战略管理及成本管理等的专业知识,对CPA持证人的管理能力和务实能力都是很大的提升。

培训学习资料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七章高频考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
【高频考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
(一)债券公开发行基本条件★★★
①净资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发行额度: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③资金投向: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全国产业政策;
【注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④盈利情况: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⑤利率水平: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⑦信用评级: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
(仅满足上述前6个条件,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二)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特殊条件★★★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①无违约: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②盈利情况: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③信用评级: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④全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三).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程序★★
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八章高频考点:债务人财产的收回(管理人收回)
【高频考点】债务人财产的收回(管理人收回)
1.出资人
(1)《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①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2)《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①绩效奖金;
②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③其他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和“其他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取回质物、留置物
(1)《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2)《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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