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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苏州哪里有CPA考证辅导培训班学

发布时间:2024/5/7 15:56:09 更新时间:2024/5/7 15: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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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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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力量
彭老师会计培训
凌老师会计证培训
何老师会计实践
刘老师-博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全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河北省财政厅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培训特聘教师,全国税务总局网络学院特聘教师。

课程介绍
7、通关宝典,提高5分:萃取20%核心考点,穿插历年真题,掌握即通关。
8、高频错题,提高5分:针对错题详解,揪出错音,逐一击破。
9、魔法专项,提高5分:主观题汇总并总结规律,学会答题技巧。
1.高分专题,针对综合大题,每科覆盖30分,提高功率
2.知识点考点融合串联,并聚焦60分必考重点,节约考生复习时间,提高应试效率
3.考点精讲解析,覆盖90分,为考生过关加最后砝码

特色优势
CPA高效自学班-移动平台灵活学习,阶段学习合理规划,精品题库刷题冲刺
CPA无忧班-直播授课课后督学,入学测评制定计划,学练测评阶段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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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企教育的权威优势:点题密训班-名师带刷突破考点、6大课程模块、80人班级群管理超值精品班-名师精讲理清脉络、6大课程模块、7大超值服务高效实验班-课程随堂测边听边练、定位薄弱点针对刷题、记忆曲线测试所学C位冲刺密卷班-全程大屏直播、专属模拟试卷、特色社群制度无忧通关班-基础→按章练→薄弱点、刷题→月考测→重难点、串讲→模考评→易考点。CPA优势:1.签字审计权CPA的独特性和性,首先体现在它的签字审计权上,签字权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但同时他们也必须为签下的每一个字负责任。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对CPA持证人的需求一定是迫切以及大的,这对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也是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行业趋势
  cpa证书获得人数虽然和以前相比增长了不少,但是目前我国依旧是初级财务人员供大于求,而高端的人才却十分稀少,加上现在从业证书已经彻底取消,只有初、中级会计证书是远远不够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证书依旧是被重视的,有cpa证书就能获得更多机会。
  2018年季度,中注协会员人数突破了24万。而从近两年的人数上升趋势也能看出,从2018年开始,CPA持证人或许会快速上升,以每年超过1万会员的数量上涨。
而且CPA近几年的报名人数呈现出直线上升的趋势,2017年直接突破了百万,高达115.9万人。虽然2018年的报名人数还不得而知,但根据目前初级和中级的人数变化来看,只会上升不会下降。

培训学习资料
  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大纲——《经济法》
考试目标
考生应当根据本科目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的要求,理解、掌握或运用下列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解决实务问题。考试涉及的相关法规截至2019年12月31日。
1.法律基本原理,包括法律基本概念、法律关系、全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
2.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3.物权法律制度,包括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4.合同法律制度,包括合同的基本理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
5.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包括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6.公司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重大变更、公司解散和清算;
7.证券法律制度,包括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股票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上市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8.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程序、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8.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程序、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9.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包括支付结算概述、票据法律制度、非票据结算方式;
10.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
11.反垄断法律制度,包括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
12.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包括涉外投资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参考法规
1.全国民法总则
2.全国民法通则
3.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4.全国担保法
5.全国合同法
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7.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8.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全国物权法
10.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
12.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3.全国合伙企业法
14.全国公司法
1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1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17.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18.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19.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21.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22.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2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
25.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
26.全国证券法
27.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8.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3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3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3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3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35.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36.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3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8.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39.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40.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41.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42.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4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4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45.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46.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47.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48.存托凭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49.全国企业破产法
50.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51.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52.全国票据法
53.支付结算办法
5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55.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56.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5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58.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59.全国反垄断法
60.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6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2009年5月24日
62.全国外商投资法
63.全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64.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65.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66.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67.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68.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全国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69.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70.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7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72.全国对外贸易法
73.全国反倾销条例
74.全国反补贴条例
75.全国保障措施条例
76.全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77.全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78.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79.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80.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81.全国外汇管理条例
8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8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84.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85.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注会考试会计考点:资产负债表的填列方法
【考点】资产负债表的填列方法
根据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别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一)资产的流动性划分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变现;(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3)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4)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划分的影响
1.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有意图且有能力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从资产负债表日来看,此项负债仍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2.违约长期债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清偿的主动权并不在企业,企业只能被动地无条件归还贷款,而且该事实在资产负债表日即已存在,所以该负债应当作为流动负债列报。但是,如果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此项负债并不符合流动负债的判断标准,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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