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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湘潭CPA考证辅导培训哪里有 _报名地址

发布时间:2022/4/21 16:54:57 更新时间:2022/4/21 16:54:57
责任编辑:湘潭恒企会计CPA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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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恒企教育,上市公司的教育培训机构,全国高新企业!专注职业教育培训,产品涵盖会计职称、会计实操、CPA、CMA、财务经理人、自考辅导等,为学员提供从培训到就业的整体解决方案。
  上海恒企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简称:恒企教育)是国内A股创业板上市公司开元股份(300338)的全资子公司。恒企教育诞生于2002年,多年来始终坚守教育本质,秉承“把经验传递给有梦想的人”的使命,立足市场人才供需关系和企业对人才的能力结构要求,与时俱进开设不同专业的职业教育。经过多年的发展,恒企教育业务涵盖了财经类职业教育、设计类职业教育、IT类职业教育、学历辅导、职业资格培训、产教融合、公共培训、高端课程研发、图书文化出版等多个领域,致力于为社会培育优质人才。目前,恒企教育以“自营为主、加盟为辅”的连锁经营形式,已累计在全国24个省市、150多个城市开办了近400家网点。

师资力量
郭老师-全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会计职称、注会、资产评估师考前辅导专家。从事财会相关考试培训数十年,课程直击考点,讲授脉络清晰,“郭氏调调”是郭老师最独特的地方。
刘老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何老师会计行业资深学者课程研发者
张老师资深会计实战专家

课程介绍
1.巩固吸收阶段性学习内容、适应考试训练答题技巧和解题思路、帮助学员将知识转化为分数
2.适应考试情景,强化应试技巧;检验阶段性学习成果,针对性调整应试策略;来自特研组的5套模拟卷
3.查缺补漏、强化提分,专职助教陪伴式密集训练
1、能力测评,提高2分:报读就做测试,摸清学习底子,再做个性化辅导。
2、学习规划,提高3分:根据CPA全生命周期制定详细学习规划,学习心中有数。
3、学习秘籍,提高5分:8大学习秘籍,传授全球著名的空间记忆法,学习事半功倍。

特色优势
2016年3月全国企业战略联盟“全国著名品牌”
2016年4月全国企业质量信用备案公示网“AAA级信用企业”。
超值精品课-名师精讲理清脉络,7大课程模块,5类基础资料
高效实验班-课程+随堂测边听边练,定位薄弱点针对性刷题,记忆曲线测试巩固所学
C位夺魁班-高清大屏直播,专属学情预警,特色社群制度
无忧通关班-基础→按章练→薄弱点,刷题→月考测→重难点,串讲→模考评→易考点
VIP签约特训班-口碑名师高清直播,专属助教课后带练,高端服务定制计划

行业趋势
  目前注册会计师业务比较广泛,除审计业务外,还从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代理纳税等咨询服务业务。就业门路也很广泛,考生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合格证书,如果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在金融、证券、期货行业和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的财务、审计等部门从事财务会计、审计、风险控制等工作,全国部门、事业单位等就职前景也较优。很多大型企事业单位把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作为招聘重要岗位从业人员的条件之一。在国外,注册会计师与律师、医师齐名,通称“三师”。
  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门世界性的热门职业,在市场经济发达全国,注册会计师、律师和医师是3个高收入的智力密集型职业。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恢复重建了注册会计师制度,随着全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深刻变化,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得到了高度重视和迅猛发展。

培训学习资料
  注会考试税法考点之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考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链接】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基本相同。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三、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纳税环节】销售、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纳税地点】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本省范围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1.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3.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
4.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注会考试《税法》第十三章高频考点:税务行政处罚
【高频考点】税务行政处罚
【主要内容】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法,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2.不区分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3.并不是对所有的税务违法行为都一定要处罚,如果税务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只要予以纠正,经过批评教育后可以不必给予处罚。
4.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全国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这类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设定原则并不矛盾,是有效的,是可以执行的。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一)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二)管辖
(1)地域管辖:行为发生地原则。
(2)级别管辖: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
(3)管辖主体: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2.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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