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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报考中级经济师去哪个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3/3/9 8:36:58 更新时间:2023/3/9 10:58:19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铂金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教学优势:
3项专属服务:专属内部资料、微信学习交流群、课前导学
6项教学服务:真题解析、易错题解析、教学跟踪、章节习题、在线答疑。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金融行业中。
那么想要进入金融领域就业,持有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在面试环节上你就已经赢了一半了,同时也给了我们高的起点,和接下来好的发展空间。

课程介绍
中级经济师题型及评分标准:
中级经济师考试科目有《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和实务》两个,题型均为客观题。
课程体系:
入学测试
学习规划
每日一练
3套阶段测评卷。

特色优势
课程特色:
01基础阶段
基础精讲,掌握基础考点;
真题训练,掌握考试方向。
02理念
强化阶段
强化精讲,掌握新教材重点;
进步训练,消化所学内容。
03方式
考前阶段
考前刷题,仿真试卷,覆盖考点。
考前点题,考前圈化考点,速效记忆。
04师资
考点串讲,剔除偏难怪;
仿真模考,查漏补缺。
中级经济师考试:
采取机考的形式,也就是上机考试,这就需要考生提前熟悉机考操作,以防考试时耽误时间。中级经济师每科考试时长1.5小时。单科时间短,题量大,时间紧张,要求考生对知识掌握熟练,做题速度快。要求考生在平时多练习,以免在考场题目做不完。

行业趋势
  经济师职称在职场上可以增值级别越高加薪就越多;达到退休年龄退休时,按照退休时工资标准增加10%退休金。
  证书优势评定职称:是一种职称,为高级经济师的评审做准备,成为高级经济师;。

学习资料
  中级经济师考试农业考点食物安全
一、食物安全的概念
联合国粮农组织在1974年11月世界粮食大会上通过了《世界粮食安全国际约定》,从食物数量满足人们基本需要的角度,次提出了食物安全”概念。食物安全有三层含义:
(1)从数量的角度,要求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需要的基本食品;
(2)从质量的角度,要求食物的营养全面、结构合理、卫生健康安全。
(3)从发展的角度,要求食物的获取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章节讲义:第二章第二节
【知识点】股东概述
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法定权利的人。(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考点】股东的分类和构成
1.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人是指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发起人股东的特点:
,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①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资格的取得受到一定限制。一是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法人作为发起人应当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三是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受到一定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其发起人必须一半以上在全国有住所。
2.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
自然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作为参加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设立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股东:企业法人(含外国企业)和社团法人、各类投资基金组织、代表全国进行投资的机构。
【考点】股东的权利
股东除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外,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股东(大)会的出席权、表决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会议是股东行使权利的场所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提议权和提案权 —
3.董事、监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
4.公司资料的查阅权 股东可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
5.公司股利的分配权 通过盈余分配获取股利是股东出资的收益权,是股东权利的核心
6.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清偿债务之后按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7.出资、股份的转让权 —
8.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9.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时,原有股东优先认购
10.股东诉讼权 直接诉讼权(自身权利受侵害)、派生诉讼权(公司权利受侵害)
【考点】股东的义务(掌握)
1.缴纳出资义务。(最重要的义务) (1)缴纳出资义务的内容。股东在公司设立和公司增资扩股时,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出资(认股)协议规定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出资期限、出资程序交付认缴的出资。
(2)不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3)不得抽回出资义务。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邢台中级经济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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