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比如说管理人行使挑拣履行权,继续履行合同。比如说,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我们为了继续营业所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保、产生的一些其他债务,或者是致人损害,这些都会被界定为是共益债务。 其他债务,为了让我们的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对外进行负债。是可以把它作为公益债务来进行清偿的。既然是共益债务,它的清偿顺序是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的。但是不可能比这些设定了担保的担保债权更优先,关于破产费和共益债我们的一个清偿的规则,就是外部有先后,内部按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