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这里我们和大家探讨了2个小问题!
第一个是对内转让,由于没有破坏普通合伙人合的属性,因此对内转让财产份额我们通知其他合伙人就可以了。
对外转让时由于破坏了合伙企业人合的属性,因此要求是原则上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之所以说“原则上”,是因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在这时其他的合伙人还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个问题是普通合伙人以自己所持有的财产份额对外出质。这时候是必须一致同意,不得另有约定。
从历年考试的角度来看,两部分内容都有所考查。但是合伙人财产份额考查的力度可能显得更重一些。
而且大家可能也发现了,我们关于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考查往往命题老师会喜欢以案例化的方式进行呈现,所以大家一定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