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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菏泽中级会计师考试培训要报培训班吗 小明同学就报名这个吗

发布时间:2024/5/7 10:37:23 更新时间:2024/5/7 10:37:23
责任编辑:菏泽优路教育中级会计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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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创建于2005年,经过多年的发展,截止今日,我们已经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杭州、福州、、深圳、长沙、郑州、洛阳、石家庄等全国近二十个城市设立了直营子公司,全国加盟合作机构达数百家,教职员工上千人。如今,优路教育已成为建设工程领域各类执业/职业资格培训的知名品牌,2018年,公司旗下各品牌培训学生达10余万人次。
  优路教育的师资力量雄厚,全部由教材编委、前命题组成员等老师授课。此外,优路教育还拥有自己的教研团队,所有的老师都是经过层层筛选和严格的考核,专门为学员服务。也正是如此,优路教育的教辅资料和考前点题的质量才能够得到保障。

师资力量
盛英会:
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拥有18年经济法、税法教学经验,曾出版12部教材专著。授课思路清晰、突出重点,应试针对性强,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擅长总结提炼口诀,例题讲解一针见血。
郭老师: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硕士,拥有近十年的教学,科研经验。擅长立体化、关联化授课,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将课程与考试融会贯通,使学员身临其境、全面理解教材内容。

课程介绍
财务管理:
1.企业的概述
2.财务管理目标理论
3.2019利益冲突与协调
4.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中级会计实务:
1.财务报告目标
2.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3.会计要素及其确认
4.存货的确认。

开课安排
2020年报考条件:
1.本科学历报考人员,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4年;
2.大专学历报考人员,需在2015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5年。
基础通关班:
对应资料:备考指南、学科精粹、章节习题集、历年真题汇编、高频知识点汇编
保障服务:24小时不限次数在线答疑、学员专属题库APP练习、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各类学习提醒服务、大班社群管理
价格:单科780元,全科1980元。

特色优势
入门导学:
掌握考试政策、教材基本框架、考试特点,规划2020学习方法和学习计划。
配备专属班主任:
沟通处理学习问题,实施评估学习效果,考试节点及时提醒。

行业趋势
  政策支持:
拟修订会计法,提高会计人员权益;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放宽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条件。
  中级会计职称发展方向?
证书杀伤力:★★★☆☆
发展方向: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审计
根据现行会计职称管理规定,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后可以评定会计师职称。会计师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人员。在西方,会计师同律师、医师、工程师一样,都是自由职业者。在全国,会计师,又是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之一。

培训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预习知识点:我国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规定
知识点:我国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规定
1.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
2.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不可转换优先股)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固定股息率优先股)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强制分红优先股)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累积优先股)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非参与优先股)。
  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风险的承担
第五章
【考点6】风险的承担
【解释】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应当由谁承担“不幸”。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
1.基本规定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种类物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如可口可乐),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单证与风险的独立性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8)违约责任与风险的独立性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特殊规定
(1)在途标的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不得不托运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解释】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视为交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3)出卖人依照约定代办托运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出卖人依约代办托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菏泽中级会计师培训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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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多举例,很多命题和法律规定掌握基本思路即可,不需要原封不动地全部背过,此时通过举例既可领会法律规定 (2024/5/7学习专题)
  • 会计师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 (2024/5/7学习专题)
  • 部分地区实行考后资格审核,即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三科全部通过,资格审核通过后才可以拿到证书。 (2024/5/7学习专题)
  • 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可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报名、缴费。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 (2024/5/7学习专题)
  •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024/5/7学习专题)
  • 根据现行会计职称管理规定,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后可以评定会计师职称。会计师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 (2024/5/7学习专题)
  • 下岗及待业人员由所在街道审核盖章。 (2024/5/7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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