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会培训/财税培训/会计培训 > 中级会计师培训 > 中级会计师培训新闻资讯 > 杭州中级会计师培训新闻资讯 (推荐分站:杭州培训网 | 杭州中级会计师培训

【资讯】杭州中级会计职称报名培训备考

发布时间:2023/2/27 9:30:59 更新时间:2023/2/28 10:34:37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专注于财经教育,财经证书和执业资格培训有CPA、会计职称、会计从业、会计实务、财务软件操作应用、证券从业、期货从业、银行从业、理财规划师、金融客户经理等等。建立财经培训基地,培养财务金融人才。
  我们机构秉承“诚信办学,严谨治校”的理念,得到众多学员赞誉与好评。学校常年开设: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CPA),CMA,会计真账实操,税务实务,会计报表编制及分析,财务管理等多种课程培训,满足学员的多样化需求,且提供岗前实习和推荐就业。

课程介绍
课程学习:
《中级财务会计》是在学习初级财务会计的基础上,掌握企业财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以及企业财务会计的基本循环过程。书中的重要内容有:企业财务会计的基本理论框架及主要内容,企业资产,负责,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计基本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企业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编辑。
学习内容: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搭配方案(供参考):
1.经济法+财务管理,中级会计实务
2.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
3.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特色优势
课程特色:
前期预热:讲解重难点,清楚备考障碍,
考前点题:点题覆盖,搭配00讲解,
模考讲解:精讲模拟题,识别考试陷阱,
主观题突破:传授答题技巧,攻克考试,
考前串讲:温习所学,考试方向,
无纸化模拟系统:熟悉机考操作方法,
双重教学服务解决学习难题。
教学特色:
监督辅导
每班确保一个班主任,通过严格有效的过程管理确保学生的出勤率和上课质量,协助任课老师解决学生在学习上的问题。
学习礼包
只讲精品好课,授业解惑,传递价值是对每一个课程基本的要求,天骄注会的每一堂课都是你职业发展路上的良药。
讲练结合
结合配备辅导书,细致讲解分析各大经典题型,并详细传授解题技巧。

行业趋势
  中级会计师的含金量在于:取得该职称的会计从业人员能独立担任一个单位或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且具备了相当的会计理论和实际工作经验。而这也是用人单位选聘中、高级会计人员的一个基本前提。
说得直接一点,您如果想取得一个单位的中、高级财务管理岗位职位,您应至少有中级会计师资格或者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
  在我国,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就这部分企业而言,中级会计职称的认可会高过税务师。
因为中级会计师,可以独立管理一个财务部门了、
另一角度来说,中小企业纳税并不太多,也存在行业内大家都默认的事情,所以税务师的价值体现的不够明显。
如果是大企业甚至上市公司,如果想要有所发展,一个中级会计师是站不住脚的,充其量最多可以管几个人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如果取得税务师证后,对流转税或者所得税及其他小税种很有研究,那么税务师给企业带来的价值就会得以体现。这样说,是因为大的企业内控做得好,而且监管单位力度相对较大,所以企业一般只会有意识的合理避税。
如果是去事务所,有了税务师证,从事税审工作(汇算清缴、清税等)个人收益也是很高的。

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预习知识点:留存收益
知识点:留存收益
性质:企业通过合法有效的经营所实现的税后净利润,属于企业的所有者
筹资途径:提取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
特点:
(1)属于内部筹资,不用发生筹资费用,资本成本较低(与普通股筹资比较)
(2)维持公司的控制权分布(与普通股、吸收直接投资比较)
(3)筹资数额有限
用途:盈余公积:未来经营发展、转增资本、弥补亏损
未分配利润:用于企业未来发展、转增资本、弥补亏损、以后年度利润分配。
  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风险的承担
第五章
【考点6】风险的承担
【解释】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应当由谁承担“不幸”。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
1.基本规定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种类物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如可口可乐),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单证与风险的独立性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8)违约责任与风险的独立性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特殊规定
(1)在途标的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不得不托运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解释】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视为交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3)出卖人依照约定代办托运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出卖人依约代办托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杭州中级会计师培训
杭州中级会计师培训机构,主要从事技能提升和个人能力提高培训服务,欢迎致电咨询了解更多课程服务信息。

关于我们 | 招生合作 | 课程推广 | 招聘信息 | 免责声明 | 电脑版
Copyright (c) 2006-2056 报名在线网站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广州张律师 粤ICP备1400479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