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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绵阳报名考会计证去哪家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3/3/19 9:04:10 更新时间:2023/3/19 16:20:57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经过十数年的研究与发展,为会计从业人员与财经类专业大学生,提供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实务操作与就业服务,为各类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与财税咨询服务,已形成“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实务操作、财税咨询、就业服务”五位一体完善的教育体系。
  专业的会计培训中心,开设多种班型,不同的考生根据不同的需求选择不同的班次:有些会计基础的考生可以选择特色班或精品班;会计基础非常薄弱的考生可以选择实验班或定制班,因为这两个班次里面都涵盖零基础班次,即便没有基础也无需担心。

课程介绍
科目与题型: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个科目。
《财务管理》、《经济法》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为3小时。
《中级会计实务》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财务管理》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经济法》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中级会计考试科目: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中级财务管理》和《中级经济法》。参加中级职称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中级会计资格证书。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难易程度分析:《中级会计实务》比较难,因为其涉及的经济业务较多,综合性较强。

特色优势
课程优势:
1.助教电话回访:入学回访,电话沟通学习情况
2.班主任督学服务,考前心理疏导
3.群服务:专享学习群小班服务。
课程特点:
1、内容:从考纲到考点、从教材到章节,从知识点到题型,多维度讲授。
2、通俗易懂:通过丰富案例和专业现象解读重难点和考点,超8000家企业案例实时输送。
3、事半功倍:知识框架性明显,条理清晰,全景式PPT互动课程。
4、授课:由从事本课程教研工作多年,主管以上主讲,手把手教学。
5、在线:章考、段考、会考和模考。

行业趋势
  考下中级会计职称后的发展方向
内资企业:需求量大,待遇、发展欠佳
职业状况:这一块对会计人才的需求是的,也是目前会计毕业生的就业方向。很多中小国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对于会计岗位他们需要找的只是“帐房先生”,而不是具有财务管理和分析能力的专业人才,而且,此类公司大都财务监督和控制体系相当简陋。因此,在创业初期,他们的会计工作一般都是掌握在自己的亲信(戚)手里。到公司做大,财务复杂到亲信(戚)无法全盘控制时,才会招聘“外人”记记帐。
外企:待遇好,学得专业
职业状况:大部分外资企业的同等岗位待遇都远在内资企业之上。更重要的是,外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和方法都成熟,对新员工一般都会进行一段时间的专业培训。工作效率高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分工细致,而分工的细致使所负责岗位上只能学到某一方面的知识,尽管这种技能非常专业,但对整个职业发展过程不利,因为难以获得全面的财务控制、分析等经验。后续培训机会多是外企极具诱惑力的另一个原因。财务管理也是一个经验与知识越多越值钱的职业,而企业提供的培训机会不同于在学校听老师讲课,它更贴进贴进实际工作,也更适用。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前景如何?
会计资格考试由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每年报名人数均在100万人以上,是报考人数多、规模的全国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之一。
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已经成为我国测评会计人才知识、能力的主要途径和选拔培养会计人才的重要方式之一。截至2012年底,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已经组织了20次,有452万人通过考试取得了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通过会计资格考试,大批会计人才脱颖而出,成为各单位的会计业务骨干,在贯彻执行《会计法》、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实务》预习阶段知识点:资产减值损失确定及其账务处理
知识点:资产减值损失确定及其账务处理
计提减值:企业进行减值测试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分录)。
减值以后: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新账面价值为基础。
能否转回: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在将来处置时转出资产减值准备金额。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定金的概念
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合同应记载定金的交付期限、数额和明确定金性质的定金罚则等必要事项。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绵阳中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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