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监管职责-对保险公司的整顿监管。保险公司未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法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保险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全国保监会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全国监会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恢复JE常经营状况的,经全国保监会批准,结束整顿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