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 (1)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2)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