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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培训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

发布时间:2023/3/7 11:04:59 更新时间:2023/3/7 19:41:17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铂金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专注财会培训,汇集行业专业老师,在注会、中级会计、初级会计、税务师等培训尤为擅长。公司汇集了会计职称培训和注册会计师培训的会计阵容;他们具有多年教学、命题经验,深入研究了大纲、教材的内容,熟知考试命题的发展变化,始终活跃于会计考试辅导。
  我们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系统、便捷的财经知识产品与服务,帮助企业系统提升财务运作水平,为百万学员提供学习深造、求职、创业、职业晋升、人脉拓展的机会和舞台。

课程介绍
报名详情: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中级会计发展方向:
1、财务主管:财务主管其实还可以说是会计主管,主要负责公司相关的会计工作,包括组织和领导工作。虽然属于中层管理岗位,但是也可以得到很好的磨练,积累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对于未来的工作或者继续深造都有着极大的帮助。
2、财务经理:财务经理是财务主管的进一步提升,需要具备全局眼光和管理思维。当然,专业的财务分析能力也不可缺少,需要为公司的重要决策提供财务相关支持。

特色优势
机构优势:
1.夯实基础
基础阶段帮助考生稳扎理论知识,打好基础
2.习题训练
根据考试中知识点,筛选习题,并给考生提供知识点视频讲解
3.实战阶段
实战模拟,仿真考场,提前演练,熟悉无纸化考试形式,适应考场环境
4.查缺补漏
对学习效果进行分析,查漏薄弱知识点,找到自身的薄弱环节反复训练。
课程优势:
1.助教电话回访:入学回访,电话沟通学习情况
2.班主任督学服务,考前心理疏导
3.群服务:专享学习群小班服务。

行业趋势
  1.会计人员学历明显提高
截至2015年末,全国受过高等教育(大专及以上)的会计从业人员已占总量的57.07%,远高于2015年全国人口12.45%受过高等教育的水平。
2.会计人员年龄结构趋向年轻化
截至2015年末,会计从业人员中35岁及以下的青年人共有1033万人,占会计从业人员总数的53.25%,一大批年富力强,掌握最新知识的青年人充实到会计从业人员队伍中,并成为骨干力量。
3.会计人才分布趋于合理
2015年会计从业人员数量排名前十的地区与GDP排名前十的地区基本相同。两者的相关系数达到了0.94,再次印证了“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这一客观规律。
4.会计职称持证人数:
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数截至2015年底,我国共有1940余万人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016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持证人数585.6万人,其中:
初级会计职称截至2016年底,共有405万人取得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会计职称截至2016年底,共有169万人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会计师:截至2016年底,共有12.5万人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
  职业发展:
中会证书,只是一个过渡,随着资历的增长,工作年限的增加,还会考更高级别的证书,但有个前提:需要符合。

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之商业汇票的出票
考点:商业汇票的出票
1.绝对应记载事项(7条):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3条):未记载的,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1)付款日期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015年简答题)
(2)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4.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之后,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知识点: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负债的)合伙人:以自有财产清偿;自有财产不足清偿的,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合伙人的债权人:
(1)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2)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提示】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株洲中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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