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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郑州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培训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

发布时间:2023/3/19 8:49:55 更新时间:2023/3/19 16:26:46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机构秉承“诚信办学,严谨治校”的理念,得到众多学员赞誉与好评。学校常年开设: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CPA),CMA,会计真账实操,税务实务,会计报表编制及分析,财务管理等多种课程培训,满足学员的多样化需求,且提供岗前实习和推荐就业。
  专业的会计培训中心,开设多种班型,不同的考生根据不同的需求选择不同的班次:有些会计基础的考生可以选择特色班或精品班;会计基础非常薄弱的考生可以选择实验班或定制班,因为这两个班次里面都涵盖零基础班次,即便没有基础也无需担心。

课程介绍
课程内容:
1.夯实基础
基础阶段帮助考生稳扎理论知识,打好基础
2.习题训练
根据考试中知识点,筛选习题,并给考生提供知识点视频讲解
3.实战阶段
实战模拟,仿真考场,提前演练,熟悉无纸化考试形式,适应考场环境
4.查缺补漏
对学习效果进行分析,查漏薄弱知识点,找到自身的薄弱环节反复训练。
科目与题型: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个科目。
《财务管理》、《经济法》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为3小时。
《中级会计实务》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财务管理》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经济法》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特色优势
课程安排:
经济法(24讲)
《经济法》系统学习公司法律制度、其他主体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增值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相关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实务(30讲)
《中级会计实务》系统学习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股份支付、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事业单位会计、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等专业知识。
财务管理(24讲)
《财务管理》逐章精讲与管理会计紧密相关的财务管理基础、预算管理、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成本管理、收入与分配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等管理制度。
课程亮点:
1严格根据考纲和历年考试情况课堂上教你必背科目以及如何掌握它记住它
2精心设计了课堂练习学完就练,及时巩固,查漏补缺
3丰富的课堂案例,生活化的讲解让学习更加生动有趣。

行业趋势
  报考设门槛:
中会报考,有学历和工作年限的要求,相对其他证书来说,竞争压力相对较小,如果具备基本条件,建议尽快把中级职称证书。
  在我国,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就这部分企业而言,中级会计职称的认可会高过税务师。
因为中级会计师,可以独立管理一个财务部门了、
另一角度来说,中小企业纳税并不太多,也存在行业内大家都默认的事情,所以税务师的价值体现的不够明显。
如果是大企业甚至上市公司,如果想要有所发展,一个中级会计师是站不住脚的,充其量最多可以管几个人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如果取得税务师证后,对流转税或者所得税及其他小税种很有研究,那么税务师给企业带来的价值就会得以体现。这样说,是因为大的企业内控做得好,而且监管单位力度相对较大,所以企业一般只会有意识的合理避税。
如果是去事务所,有了税务师证,从事税审工作(汇算清缴、清税等)个人收益也是很高的。

学习资料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第二十一章考点:民间非营利组织特定业务的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特定业务的核算
一、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
对于受托代理业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确认和计量受托代理资产,同时应当按照其金额确认相应的受托代理负债。为此,民间非营利组织需要设置两个会计科目,即“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分别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与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
二、捐赠收入的核算:分为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
三、会费收入的核算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设置"会费收入"科目。期末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四、业务活动成本的核算:
设置科目:"业务活动成本"。
(1)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应当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科目,货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应付账款”等科目。
(2)会计期末,将“业务活动成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业务活动成本”科目。
五、净资产的核算
(一)净资产的分类: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二)限定性净资产的核算:设置"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三)非限定性净资产的核算。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汇总:法律后果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汇总:法律后果
撤销权人对权力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1)该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提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比
区别:类别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
(2)胁迫;
(3)欺诈;
(4)显失公平。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
法律效力:
(1)选择权:可撤销,也可继续有效;
(2)撤销后,自始无效。
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法院行为:
由撤销人申请,法院、仲裁机构不主动干预。
法院、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
权利消灭时间:
(1)重大误解: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3个月内;
(2)胁迫: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3)欺诈、显失公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
【提示】最长时间: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郑州中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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