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会培训/财税培训/会计培训 > 初级会计师培训 > 初级会计师培训头条 > 北京初级会计师培训头条 (推荐分站:北京培训网 | 北京初级会计师培训

【头条】北京初级会计培训培训班招生中

发布时间:2023/3/25 8:40:21 更新时间:2023/3/25 19:13:09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机构致力于为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提供会计实操、税务实操、注会CPA、中级会计、初级会计等各类培训,拥的优秀教师团队,是专业的会计培训机构。
  我们致力于为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提供会计实操、税务实操、注会CPA、中级会计、初级会计等各类培训,是一家以技术和产品驱动的创新性培训机构。

课程介绍
初级会计职称的学习要点:
1.制定学习计划。
2.通过知识梳理的方式进行学习。
3.改变乏味的学习方式,利用课件、视频等进行学习。
4.学会温故而知新。在学习的过程当中,考生一定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每天完成指定的学习目标。
培训对象:
1、无任何基础理论的一切社会群体。
2.有一定的会计基础,却无会计工作经验的应届专业毕业生;
3、有一定会计工作经验,但不能独立完成会计账务核算处理的会计人员;。

特色优势
培训路径:
导入阶段
0基础入门,建立学员的财务思维基础知识体系架构的搭建,进入学习状态,认识CPA的知识架构。
基础提高
本阶段结合案例讲解,帮助学员加深认识,在实际案例中对知识点的具体运用进行强化,加深理解。
习题演练
本阶段通过模拟、真题的演练,对考试题型有系统的了解,同时拓宽知识点的运用,做到理论加运用应对考试。
强化阶段
本阶段注重查漏补缺,通过诊断+测评,找出知识结构中的薄弱环节。
课程优势:
1、亲自讲授会计理论,通俗易懂、课常气氛异常活跃,让学员入门。
2、考证专家出题,围绕教材。
3、会计培训质量保证,班主任负责制,全方面督促学习、紧跟考试。
4、连锁校区,滚动开课、就近入学,随到随学。

行业趋势
  成为从业者的证书
  虽然现如今的会计行业未设准入门槛,各证书考试皆不设专业限制,但在兼有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才能从业的行情要求下,证书自然成了从业能力的衡量砝码。
  初级会计职称作为会计行业最为基础的水平评价类证书,自然成了很多从业者的,也是许多想跨行业进入会计领域者的敲门砖。随着行业改革的深入,初级会计职称的含金量逐渐提高,再加上其广泛的认可度、较广的就业面,未来将吸引越来越多的报考者。
   随着会从的取消,行业门槛准入类证书不再。有人疑惑:那水平评价类证书中最基础的初级会计职称不就成了新的门槛吗?我们可以说初级会计职称是“门槛”证书,然而,此门槛非彼门槛。毕竟,砍掉旧门槛、换上新门槛,那就失去改革的意义了。减少行业证书数量、提高现有证书质量,才是改革的目的。我们也可以从初级职称考试教材内容的增多、命题风格的案例化趋势中看出:行业正不断提高对初级水平的要求。初级会计职称将成为新的行业敲门砖。

学习资料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二章重要考点梳理:会计档案
一、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1.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下列会计档案应当归档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1)满足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2)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全国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三)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1.单位内部会计档案移交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全国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原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该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2.会计档案的利用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全国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天算起。
(五)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会计档案的鉴定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会计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2.会计档案的销毁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档案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全国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六)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1.单位分立情况下的会计档案的处置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全国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2.单位合并情况下的会计档案的处置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然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3.建设单位项目建设会计档案的交接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手续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经济合同
【知识点】: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
(一)一般规定
1.购销合同
(1)按购销金额的0.3‰贴花。
(2)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3)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不包括材料价值)的0.5‰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2)按收取费用(不扣减分包金额)的0.5‰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2)按承包金额的0.3‰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
(1)按租赁金额(不包括租赁财产的价值)的1‰贴花。
(2)财产租赁合同,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收取的费用(不包括装卸费)0.5‰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收取的保管费(不包括所保管财产的价值)1‰贴花。
8.借款合同
(1)按借款金额(不包括利息)0.05‰贴花。
(2)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不包括保险物价值、保险金额)1‰贴花。
10.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0.3‰贴花。
(1)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按技术合同贴花,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2)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二)特殊规定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
2.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3.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4.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北京初级会计师培训
北京助理会计师培训学校,主要从事技能提升和个人能力提高培训服务,欢迎致电咨询了解更多课程服务信息。

关于我们 | 招生合作 | 课程推广 | 招聘信息 | 免责声明 | 电脑版
Copyright (c) 2006-2056 报名在线网站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广州张律师 粤ICP备1400479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