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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北京会计考证备考指导初级会计培训哪家专业

发布时间:2023/4/22 9:16:04 更新时间:2023/4/22 11:52:43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机构致力于为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提供会计实操、税务实操、注会CPA、中级会计、初级会计等各类培训,拥的优秀教师团队,是专业的会计培训机构。
  我们致力于为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提供会计实操、税务实操、注会CPA、中级会计、初级会计等各类培训,是一家以技术和产品驱动的创新性培训机构。

课程介绍
课程内容:
考试科目: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课程模块:备考攻略、讲练解析、章节习题、真题解析、初会关键分、强化特训、模考测评、考前点晴。
初级会计考试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至少选择两个答案,全部选对得满分,少选得相应分值,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三、判断题:每小题答题正确的得1分,错答、不答均不得分,也不扣分。
四、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每小题全部选对得满分,少选得相应分值,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特色优势
课程特点:
1、真账实操:课程搭配真实业务单据,体验实际工作中每一笔经济业务的所有单据。
2、内容全面:从考纲到考点、从教材到章节,从知识点到题型,多维度讲授。
3、通俗易懂:通过丰富案例和专业现象解读重难点和考点
4、事半功倍:知识框架性明显,条理清晰,全景式PPT互动课程。
5、授课:由从事本课程教研工作多年,手把手教学。
培训技巧:
1全面梳理重点、难点、考点知识体系。
2短的时间内,快速吸收学习。
3专业术语鲜活化,加强学习印象。
4面授,互动性强,易于吸收。

行业趋势
  1、零基础,想要从事会计工作的相关人员。

  2、已经在做会计,但是没有会计证书。

  3、会做企业做账,之前没有进行系统培训,会计基础知识不扎实。

  4、会计类专业毕业生或高年级在校生,没有会计上岗证证书。

  5、欲拿会计上岗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出纳等工作;零会计基础知识,无会计相关工作经验的初中及以上的社会青年等。

  初级会计职称培训科目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纳税申报实训连锁业、酒店业、店铺、广告业真账实操及财务人员相关管理工作

  课程优势:

  1、把企业真实的业务带到课堂,一线财务高管亲自讲授

  2、重操作实训、强调动手、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人手一账

  4、互动教学,现场解决学员疑难问题,用生动案例讲述复杂的业务

  5、强化训练,老师即班主任,全程督促、保证质量。

  学会计实操课程培训就到仁和会计培训班,针对广大待业、失业人员或马上就要上岗做会计的人员,想尽快掌握一技之长,寻求长期稳定会计工作。从通俗易懂的会计理论基础讲起,学习各行业大量实账,保证胜任会计工作。

学习资料
  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业务
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案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1月份销售一批货物,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206000元;假设甲公司当月没有其他业务。
甲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06000÷(1+3%)×3%=6000(元)。
【案例2】甲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1月份向乙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12万元;假设甲公司当月没有其他业务。
甲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4.12÷(1+3%)×3%=0.12(万元)。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考点:工亡待遇
工亡待遇
(1)条件及内容
①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
②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标准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其他特别规定
1.工伤保险费用支付途径
工伤保险待遇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大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包括: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2)5~6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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