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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济宁助理会计师培训科目

发布时间:2022/8/14 20:30:13 更新时间:2022/8/14 20:30:13
责任编辑:济宁恒企会计初级会计师培训侯老(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济宁助理会计师培训科目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问题具体描述:
我想了解,济宁助理会计师培训科目?请回答,谢谢!
  时间:2022/8/14 20:30:13  更新时间:202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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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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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恒企网校全国优秀个人、恒企网校教学管理部“优秀讲师”,曾任职全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多年的考证教学经验,善于总结出题思路。
陈老师-初级实务
注册会计师、金融学硕士;曾于500强外企财务部任职,熟悉财务核算和管理方法、曾任职于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熟悉审计全流程。多年教学经验,善于总结出题思路,通过案例和类比法,帮助学员理解和记忆重难知识点。

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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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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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会计职业现状规划

培训学习资料
  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会计工作的全国监督
1.主体与对象
会计工作的全国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全国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提示】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全国监督的实施主体。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
(1)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等。
(2)账户查询权
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3)保密义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全国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二章重要考点梳理: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一)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
(1)各单位都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会计法规和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
造成会计资料不真实性、不完整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是重要手段之一。
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
变造会计资料,包括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4.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法》和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文字。在全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会计法》规定,一是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全国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三是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凭证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会计年度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可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四)记账本位币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五)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1.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凭证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
会计凭证按照来源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原始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原始凭证有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既有统一印制的具有固定格式的原始凭证如发票,也有由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双方认可并自行填制的凭据。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全国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2)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亦称传票,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它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账簿需要的作用。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进行编制。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负担的单位。
2.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指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把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者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它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依据。
(1)会计账簿包括
①总账。也称总分类账,是根据会计科目(也称总账科目)开设的账簿,用于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提供资产、负债、资本、费用、成本、收入和成果等总括核算的资料。总账一般有订本账和活页两种。
②明细账。也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明细账通常使用活页账。
③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通常使用订本账。
④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2)登记会计账簿的要求
对于会计账簿的登记,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遵循以下要求:①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②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包括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③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六)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也称财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①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②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③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④全国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⑤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等;⑥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情况。
企业应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企业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七)财产核对及财产清查
1.账务核对
账目核对也称账账核对、账表核对、账证核对或对账。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2.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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