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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邵阳会计职称考试集训培训

发布时间:2022/6/4 15:26:31 更新时间:2022/6/8 13:03:51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机构是专业的会计教育基地,凭借专业的师资力量、专业的交互式学习课件、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每年培养优秀的专业人才。经过十数年的研究与发展,受到学员的一致好评。
  我们开设初级会计、中级会计、cpa、cma等培训班。开设的课程既有针对会计资格类的考前培训,也有满足对会计实用需求的培训。

课程介绍
初级会计考试科目只有两门——《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两门科目的考题都为客观题,分为四种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不定项选择题。
其中,《初级会计实务》主要是考查文字记忆性内容和计算性内容,相对经济法来说难度偏大,对考生的综合能力要求很高,不少考生都觉得这门科目比较难。
而《经济法基础》科目相对而言没有实务难,考点基础性强,多是需要考生理解和记忆的内容,要求考生在备考的时候强化记忆。
《初级会计实务》主要学习内容有:会计概述;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财务报表;管理会计基础;全国会计基础。
《经济法基础》主要学习内容有:总论;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特色优势
课程优势:
1、亲自讲授会计理论,通俗易懂、课常气氛异常活跃,让学员入门。
2、考证专家出题,围绕教材。
3、会计培训质量保证,班主任负责制,全方面督促学习、紧跟考试。
4、连锁校区,滚动开课、就近入学,随到随学。
课程理念:
学管全程伴学专属学习过程管理师360°全程陪伴、督学。
直播授课精准直播授课,精讲学科知识。
小班互动社群互动小班群同伴作战,学习有氛围
定期阶段测评定期组织专项测评查缺补漏,及时提升。

行业趋势
  会计人员会出现饱和吗?

会!但出现饱和是相对的!现代企业的发展,对于会计人员的要求不再是简单的只具备会计资格证,还需要具备会计真实的操作技能经验及管理能力。好的会计不仅会做账,更能从各项数据报表中分析总结,为企业的下一步发展方向提供数据决策!

招会计易,招好会计难!因而,饱和的是低端会计人员,而事实上中高端会计人员却是大量不足的!。
  从一个不懂账的人,如何蜕变为一个会计职业人?新手如何入门,如何从菜鸟变为会计高手?

  无会计工作经验的人员如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如何掌握企业会计核算的要领,迅速胜任会计岗位一系列的做账、报表、报税等工作,需要进行怎样的学习和实践才能实现?

  财务分析作为公司管理工作,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财务数据揭示公司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法,终促进企业的发展。

  我校常年开设: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班

  二、会计电算化班

  三、会计实操班

  四、会计初级职称班

  五、会计中级职称班

  六、会计半年至精品就业班

  ——从零开始,你就是下一位会计职场新秀!

学习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P26)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P27)
1.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3.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4.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P28)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全国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全国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全国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全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全国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全国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全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全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全国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行政复议决定(P28)
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知识点】: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
3.纳税担保的范围: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邵阳初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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