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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济宁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辅导班怎么上课 看完只说三个字

发布时间:2022/5/4 15:20:52 更新时间:2022/5/4 15:20:52
责任编辑:济宁优路教育银行从业资格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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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截止2017年初,环球优路教育在北京、天津、济南、南京、上海、杭州、合肥、石家庄、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重庆、沈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苏州、无锡、扬州、南通、保定、安阳、新乡、洛阳、平顶山、西安、太原、徐州、福州、成都、唐山、邯郸、焦作、秦皇岛等70个城市,设立了70余家分校,年培训人次超过10万人。

  优路教育整合业界优秀师资,改进服务体系,凭借超高的考试通过率和精致的服务,在建设工程执业/职业资格培训、财经类执业/职业资格培训、卫生类执业/职业资格培训、其他各类执业/职业资格培训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品牌美誉度良好。

  优路教育教学目标:

  激发学员的学习潜能,全面提高学员学习和实操能力,帮助学员学习专业知识及考试技巧,使学员在相应考试中得心应手、运用自如,顺利通过考试并提高职场实战能力。
  2005年北京环球卓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次年创办所分校,累积四年教育经验,在2009年“优路教育”诞生了!创立者赋予优路教育“让学习更有效,更有价值”的教育使命,敦促优路教育不断成长,给信任优路教育的学员提供更好、更专业的服务。优路教育涵盖工程、教师、财经三重领域,为学员提供准入类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教学过程中积极融入科技创新元素,改进优化优路教育的教学模式,同时汇聚专业师资打造精致产品,整合社会优质资源搭建人才交流和企业合作平台,为学员们提供优质个性化的“一站式”服务。

师资力量
郜老师
经济学硕士,证券投资分析师、特许金融分析师
主讲科目: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授课特点:授课方式细腻灵活,深入浅出;善于利用不同的知识特点,总结备考思路,讲课重难点突出,有针对性。曾多次在北上广的大型银行、国企开展内部培训,深受学员好评。
王老师
金融学硕士
主讲科目:个人理财
授课特点:课程生动幽默,善于结合生活,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并结合考题有针对性的分析讲课。曾多次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多家银行、证券公司开展内部培训。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可系统学习银行业的政策、法律法规、职业操守等专业知识,这些正好满足银行对所需从业人员的岗位技能和职业素质的要求。
资料中心:海量资料免费下载,优路教研出品,质量有保障,随时做题,不用占用大块时间,碎片时间也提高。

行业趋势
  不仅获得进入银行业从业的资格,而且还获得了“全国初级职称证书”,这对工作后的职称评定、福利待遇有着重要的影响。
  据统计,历年成功拿到银行offer的学员中,71%的学员持有银行从业、会计从业、证券从业等金融行业相关资格证书。

培训学习资料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个人贷款》高频考点14:贷后管理
频考点:贷后管理
①贷后检查
②合同变更
③贷款回收
④贷款风险分类和不良贷款管理
⑤贷款档案管理
①贷后检查
以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物为对象,通过客户提供、访谈、实地检查、行内资源查询等途径获取信息,对影响贷款资产质量的因素进行持续跟踪调查、分析,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过程,从而可以判断贷款的风险状况,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补救措施。
对借款人的检查
发现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的,应限期要求借款人进行纠正,对借款人拒绝纠正的,应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I.借款人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的;
II.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III.借款期内,借款人累计一定月数(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IV.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V.借款人卷人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仲裁程序,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VI.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的。
对担保情况的检查
1.对保证人的检查,下列情况可以解除或收回贷款:
I.保证人失去担保能力的;
II.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经济组织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撤销等行为,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个人贷款》高频考点12:贷款的签约与发放
高频考点:贷款的签约与发放
贷款签约
①双方需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贷款的签约流程如下:
(一)填写合同
合同格式化,填写应规范,不得留空白,审签需一致。
(二)审核合同
同笔贷款的合同填写人与合同复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三)签订合同
有告知义务,需当场签字,且保证方式的签约银行不得少于两名信贷人员,抵押物共有人必须签字,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公正。
银行针对借款人违约的相应措施:
I.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II.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担保人;
III.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IV.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V.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VI.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VII.向保证人追偿;
VIII.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IX.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贷款的发放
贷款人应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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