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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安康去哪找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培训中心培训授课机构

发布时间:2021/11/10 17:22:38 更新时间:2021/11/10 17: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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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安康去哪找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培训中心培训授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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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安康去哪找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培训中心培训授课机构?请告诉我情况,谢谢!
  时间:2021/11/10 17:22:38  更新时间: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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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由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多名各领域资深教授联手创办,有着良好的背景资源,雄厚的师资力量,与建设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建筑业协会、全国教育协会、各地市建委、国内知名建筑类院校、国内知名教育类院校等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长期以来,优路教育一直为国内众多知名建筑企业集团提供九大员、建造师、造价师、物业管理师培训服务;一直为北京地区输送大量具有教师资格的从业人员。
    截止2017年初,环球优路教育在北京、天津、济南、南京、上海、杭州、合肥、石家庄、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重庆、沈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苏州、无锡、扬州、南通、保定、安阳、新乡、洛阳、平顶山、西安、太原、徐州、福州、成都、唐山、邯郸、焦作、秦皇岛等70个城市,设立了70余家分校,年培训人次超过10万人。

  优路教育整合业界优秀师资,改进服务体系,凭借超高的考试通过率和精致的服务,在建设工程执业/职业资格培训、财经类执业/职业资格培训、卫生类执业/职业资格培训、其他各类执业/职业资格培训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品牌美誉度良好。

  优路教育教学目标:

  激发学员的学习潜能,全面提高学员学习和实操能力,帮助学员学习专业知识及考试技巧,使学员在相应考试中得心应手、运用自如,顺利通过考试并提高职场实战能力。

师资力量
王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参与主编优路教育和机械工业出版社会联合出版的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主讲《建设工程经济》。
李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沈阳理工大学副教授,安监局顾问,全国安全评价师、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全国安全工程考试立项带头人,优路教育特聘讲师、主讲《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技术》等课程。

课程介绍
案例与分析
综合性强,与其他科目联系密切,出题灵活难度大。
制度与政策
理解记忆型试题占比大,注重考核概念与原理。

特色优势
专职答疑
专职教研在线答疑,学习难题及时解决处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学习督导
学员配备专属班主任,全程跟进、督导学员学习,随时处理学习问题。

行业趋势
  房地产评估业是一门技术性很强、专业程度要求很高的的新兴领域。然而,与发达全国的成熟发展体系相比,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发展仍然有所欠缺,包括法律制度,评估准则等都有待完善。文章分析了房地产评估业务存在的种种亟待解决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建议及对策。
  由全国人事部、建设部1995年开始组织实施的“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是在房地产交易的价格、服务中介和人才等要素市场逐步实施规范化、法制化的行业管理,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化、产业化的重大举措.通过考试取得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仅能为所在的工作单位赢得社会信誉,提高经济效益,而且能从法律上和技术资格上奠定自己的从业地位,所以通过考试就成了从业人员的主。

培训学习资料
  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教材讲义:章第四节
第四节 房地产估价职业道德
房地产估价职业道德是指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从事房地产估价这种职业时,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业行为规范。它要求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良好的思想、态度、作风和行为去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即在房地产估价活动中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应怎样做,不应怎样做。
如果没有职业道德,估价师可能损害估价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秩序。恶意串通,出具虚假估价报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例如,在房地产抵押估价中,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高估抵押房地产的价值骗取较多的贷款;在房屋征收估价中,与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虚增被征收房屋面积,甚至虚构被征收房屋骗取征收补偿费用,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高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骗取较多的补偿;在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中,与法官、拍卖机构恶意串通低估拍卖房地产的价值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估价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如下:
(1)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回避与自己、近亲属、关联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2)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承接超出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估价业务,对于部分超出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应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提供帮助,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3)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正直诚实,不得作任何虚假的估价,不得按估价委托人或其他单位、个人的高估或低估要求进行估价,也不得按预先设定的价值或价格进行估价。
(4)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勤勉尽责,对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估价所依据的资料应进行审慎检查,应搜集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估价所需资料,并应对估价对象进行认真的实地查勘。
(5)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估价假设等重大估价事项上,应向估价委托人详细说明,使估价委托人清楚了解估价的限制条件及估价报告、估价结果的使用限制。
(6)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全国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应妥善保管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未经估价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将其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7)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维护自己的良好社会形象和房地产估价行业声誉,不得采取迎合估价委托人或估价利害关系人不当要求、恶性低收费、给予回扣、贬低同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估价业务,不得索贿、受贿或谋取估价委托合同约定费用之外的其他利益。
(8)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允许其他个人和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不得以估价者身份在非自己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不得超出本机构的估价业务范围或以其他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各种情形举例说明如下:
(1)价值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状况为现在状况的估价。(最常见、量的情况)如房地产抵押估价、房屋征收评估、司法拍卖估价,包括在建工程估价。
(2)价值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状况为过去状况的估价。如房地产损害赔偿和保险理赔案件中。例如,投保了火灾险的建筑物被烧毁后,评估其价值损失或损失程度时,通常是估计将损毁后的状况恢复到损毁前的状况(到实地查勘,估价对象已不存在),在现行的全国财税制度和市场价格体系下的必要费用。房屋征收评估有时也会出现这种情况。
例如,在实施房屋征收之前的旧城较繁华地段的某个门面房,租金或收益较高,在实施房屋征收后,随着周围门面房被逐渐拆除,该地段变得不繁华了。此时如果为房屋征收目的评估该门面房的价值,则应评估它在原较繁华环境下的价值,而不是评估它在现在不繁华环境下的价值。
(3)价值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状况为未来状况的估价。此种情形如评估期房的价值。在房屋征收中,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而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就属于这种情形。
在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时,应特别注意两点:①价值时点应与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价值时点一致。②估价对象状况,如期房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以房屋征收部门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状况为依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补偿协议约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状况有变化的,应依据变化后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状况对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当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认可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或在此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商定了一个价格后,则该评估价值或商定的价格就不应因将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成为现房时房地产市场发生变化导致的实际市场价格与其不同而调整。仅当交付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状况与补偿协议中约定的状况有出入时,才应对评估价值或商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价值时点为过去,估价对象状况为过去状况的估价。此种情形大多出现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特别是出现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而引起的估价鉴定或复核估价、重新估价中。例如,某宗房地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拍卖后,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所依据的评估价过低,致使该房地产被低价拍卖,从而引起了该评估价是否过低的鉴定。
鉴定该评估价是否过低,首先应回到原价值时点(除非原价值时点的确定有误),相应地,估价对象的产权性质、使用性质、建筑物状况、周围环境等估价对象状况以及房地产市场状况,也都要以原价值时点的状况而不是鉴定时的状况为准。否则的话,就无法判断该评估价是否过低。并且任何一个估价项目的估价结果在事后来看也都可能是错误的,因为房地产市场状况或估价对象状况可能发生了变化,而事实上估价结果可能并没有错,只是它不再适合变化后的状况。
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对过去评估的房地产抵押价值是否过高的鉴定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时,在折价的价值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不足以偿还抵押贷款的情况下,就需要追究有关责任。此时,最容易怀疑的是当时的抵押价值存在高估。
如果通过鉴定,证明当时的抵押价值确实存在高估,则估价师和估价机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如果当时评估的抵押价值符合当时的市场状况等实际情况,则之后的市场不景气等引起的价格下跌导致不足以偿还抵押贷款的,估价师和估价机构就不应承担有关责任。另外,评估受贿房地产的价值,价值时点一般应为过去的受贿之日,而不是后来的案发之日或委托估价之日,相应的估价对象状况应为受贿当时的房地产状况。
(5)价值时点为将来,估价对象状况为未来状况的估价。此种情形大多出现在房地产市场预测、为房地产投资分析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的情况下,特别是预测房地产在未来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在假设开发法中,预测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就属于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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