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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本溪哪里有房估考试培训机构培训授课机构招生

发布时间:2022/2/9 11:09:10 更新时间:2022/2/9 11:09:10
责任编辑:本溪优路教育房地产估价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旗下环球卓越品牌主要从事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入学考试考前培训业务、职称等级英语考试培训业务、医药卫生行业准入类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入学考试考前培训业务包含一月专业硕士学位联考考前培训、五月同等学力人员申硕统考考前培训、十月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联考考前培训、医学博士研究生入学统考培训等;英语考试培训主要包括职称等级英语考试培训;医药卫生领域准入类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包含执业医师、执业药师认证培训。
  优路教育主营工程、教师、财经行业准入类职业(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具体项目包括:工程类——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师、BIM工程师、招标师;教师类——教师资格证、教师招聘考试、特岗教师考试;财经类——中级经济师、初/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银行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师资力量
许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浙江某高校教授,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建筑、消防安全研究多年,专业功底深厚、教学经验丰富。主讲《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等课程。
陈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WACF)国际建筑协会常务理事,建设工程法讲师,命题组成员。多年一级建造师辅导经验,授课足迹遍布全国多个城市,主讲《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课程介绍
制度与政策
理解记忆型试题占比大,注重考核概念与原理。
案例与分析
综合性强,与其他科目联系密切,出题灵活难度大。

特色优势
习题密训
根据近三年考情与命题规律,总结出两套专属试卷,进行高频考点的记忆和题的强化训练。
习题密训
根据近三年考情与命题规律,总结出两套专属试卷,进行高频考点的记忆和题的强化训练。

行业趋势
  要清晰界定企业责任。为防控企业经营中的各种风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管理责任,物业管理企业首先应认真学习并掌握《合同法》、《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掌握相关规定及精神实质;其次,要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细化物业服务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清晰界定企业的管理责任和免责条件,改变因错位和越位带来的被动。
  要理性认识行业特征。受益群体的广泛性和差异性,物业服务的无形性、即时性和长期性,都是物业管理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所谓“众口难调”,在物业管理上体现得淋漓尽致。而毛主席在《为人民服务》一文中,关于“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的语录也点中了行业的“穴位”。只有充分认识到行业的这些特点,才能在任何情况下注意放平心态,真诚对待业主的批评和投诉,多从业主的角度看待和解决问题,不以强势面貌出现,不搞纠纷,不搞对立,努力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同时,要注意拓宽与客户沟通的方法和渠道,通过定期走访住户和开展社区活动等,化解各类矛盾,限度地赢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取得客户关系的持续改善,创造和谐的物业管理氛围。

培训学习资料
  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第九章考点:最佳开发经营方式的选择

选取最佳开发经营方式之前,应调查、分析待开发房地产状况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然后选取最佳开发经营方式并确定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状况。(以评估全国有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为例予以说明)
在全国现行土地使用制度下,全国有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可能是熟地,毛地或生地。出让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四种。无论是采取哪种出让方式,全国都需要对这类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估价,以确定其招标底价、拍卖底价(保留价)、挂牌底价、协议出让最低价,做到心中有数。
投标人、竞买人、土地使用者也需要对这类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估价,以确定其报价或出价。这类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使用期限等限制条件,通常全国在事先已明确,投标人、竞买人、土地使用者如果取得了该类土地,只能在全国的这些限制条件下开发利用。因此,全国的这些限制条件,也是评估这类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价值时必须遵守的前提条件。
  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教材讲义:第二章节
节集体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全国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征收集体土地是全国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全国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宪法修正案,2004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区分了“征收”和“征用”。
土地征收是指全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土地征收指全国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我国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为公共利益。
土地征用是指全国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共同之处: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不同之处:征收的实质是强制收买,主要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征用的实质是强制使用,是有条件的使用权的改变,被征用的土地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这是一种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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