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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衡水房地产估价师哪里培训学校有哪些比较好的吗

发布时间:2021/11/24 15:53:54 更新时间:2021/11/24 15:53:54
责任编辑:衡水优路教育房地产估价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的课程由理论和实操相结合,理论课程老师会由浅到深,让您详细了解BIM和执业药师具体管理实施状况。实操课程老师通过实际操作,让您熟练掌握主流情况,并能指导其他团队成员,从学习到通过考试,为学员提供个性化的答疑指导,课间、课后随问随答;学习效果随时监督,从而达到快速、高效的学习目的。
  优路教育作为一个主做工程类和职业资格证项目的教育机构,优路教育是一家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自从2005年6月24日成立,至今已经走过12年的历程,作为一家老牌教育机构,我们有着多年的培训经验,目前在全国已经拥有75家分校,坚决保障品牌的服务质量与信誉。

师资力量
李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沈阳理工大学副教授,安监局顾问,全国安全评价师、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全国安全工程考试立项带头人,优路教育特聘讲师、主讲《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技术》等课程。
李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大学教授、工学博士。长期从事工程类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主讲一、二级建造师《共性案例》、《项目管理》及一、二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工程计价》等课程,被多家机构聘为OPMP、IPMP、CPMP等各类认证证书高级专家顾问,在全国享有盛誉。

课程介绍
案例与分析
综合性强,与其他科目联系密切,出题灵活难度大。
经营与管理
理论理解难度大,计算题量大题难,注重综合性考核。

特色优势
专职答疑
专职教研在线答疑,学习难题及时解决处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学习督导
学员配备专属班主任,全程跟进、督导学员学习,随时处理学习问题。

行业趋势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中介管理规定》)颁布两年来,建设部、全国土地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全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针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政策,全面加强了对评估专业人员的资格认证与管理,对评估机构的资质评定与管理、对评估业务范围与行为的管理,使我国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开始走上健康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一、两年来房地产价格评估业的发展特点房地产价格评估业两年来的发展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你现在干这行,应该也明白,一份评估报告成本是多少,租一间办公室,成本又是多少,再雇佣一些应届毕业生,又要多少支出。这些支出相比较评估收费,还是很小头的(当然了业务拓展一块前期还是要有基础的)。而一旦你经营的公司(也可以是分公司)业务稳定了,那你自己包括你下一代,日子应该还是能比较滋润的了。

  所以说对于这个行业来说,前景如何,与你自己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关系到你是否能获得估价师证书,关系到你是否安于上班族的状态,关系到你有没有自己开创属于自己事业的想法。说了这么多,先拿下房地产估价师证实再说吧。

培训学习资料
  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第十二章考点:撰写估价报告
撰写估价报告
一、估价报告含义
是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产品”;是估价机构履行估价委托合同、给予委托人关于估价对象价值及相关问题的正式答复;是关于估价对象价值及相关问题的专业意见,是记述估价过程、反映估价成果的文件,也是关于估价对象价值及相关问题的研究报告。
二、估价报告的质量
内在质量:(实质内容)
①估价程序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②估价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③估价方法选用的全面性和正确性;
④估价基础数据的正确性;
⑤估价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外在质量:(形式)
文字表述水平、文本格式以及印刷质量等。
三、估价报告的形式:采取书面形式,分为叙述式报告和表格式报告两种。
四、估价报告的组成:(八大部分)
①封面;
②致估价委托人函;
③目录;
④估价师声明;
⑤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⑥估价结果报告;
⑦估价技术报告;
⑧附件。
重点——估价报告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明确估价报告使用期限的意义:
超过估价报告使用期限使用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超期使用,责任自负);
在估价报告使用期限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
  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六章考点:不动产登记类型和程序

一、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不动产登记有多种分类方法。按照登记的效力不同,可分为本登记与预登记;按照登记的物权可分为所有权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按照登记的物可分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和林权登记等。
(一)按照登记的效力分类
1.本登记。本登记是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等法律事实进行的登记,具有终局、确定的效力,因此又被称为“终局登记”。如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都属于本登记。本登记包括:
(1)初始登记,是指不动产所有权的次登记,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次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的次登记。由于土地的全国所有权可以不办理登记,土地的初始登记仅指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2)设立登记,是指当事人以法律行为设定不动产他物权时进行的登记。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的设立登记。根据《物权法》百三十九条、百八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登记,不登记则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根据《物权法》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设立登记是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是设立地役权的对抗要件。
(3)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转移时进行的登记。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国所有与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即便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全国所有的土地,也只是通过征收的方式。因此,转移登记仅适用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抵押权等其他物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4)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归属的主体不变,而只是物权的内容、客体等发生变化时所为的登记。如不动产的面积发生变化、权利人名称发生变化时,应申请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是指因法定或约定之原因使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归于消灭或因自然的、人为的原因使不动产本身灭失时进行的一种登记。如抵押权已实现,应申请抵押权注销等。
(6)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是保护事实上的权利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以及真正权利状态的法律措施。更正登记是对原登记权利的涂销,同时对真正权利进行登记。异议登记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计入登记簿中,其法律效力是使登记簿所记载权利失去推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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