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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肇庆房地产估价师培训机构在哪

发布时间:2021/11/19 14:59:25 更新时间:2021/11/19 14:59:25
责任编辑:房地产估价师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根据考生的不同层次需求,结合考试本身特点,打破传统的教学课程体系,进行科学合理的课程教学安排。面授、高清网络同步教学:彻底解决时间、空间问题,只要有电脑就能随时随地轻松学习,高清视频,如临面授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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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力量
李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沈阳理工大学副教授,安监局顾问,全国安全评价师、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全国安全工程考试立项带头人,优路教育特聘讲师、主讲《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技术》等课程。
李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大学教授、工学博士。长期从事工程类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主讲一、二级建造师《共性案例》、《项目管理》及一、二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工程计价》等课程,被多家机构聘为OPMP、IPMP、CPMP等各类认证证书高级专家顾问,在全国享有盛誉。

课程介绍
理论与方法
客观题和计算题结合,以计算题为主,量多时间紧。
经营与管理
理论理解难度大,计算题量大题难,注重综合性考核。

特色优势
系统精讲
根据新教材,进行知识点和题讲解训练,帮助学员搭建学习框架,掌握重点知识,夯实基础。
专职答疑
专职教研在线答疑,学习难题及时解决处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行业趋势
  当今世界,随着现代经济和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将对各行各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既为我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又为我们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估价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服务对象——投资者、金融机构等的跨国、跨地区活动日益频繁.不可避免地要为其提供跨国、跨地区的估价服务。这一方面会促使估价理念、估价术语及其内涵、估价方法、估价结果表述等在不同全国和地区之间趋同。
  要全面提高队伍素质。面对行业的快速发展,努力提高从业人员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组织协调能力的任务已迫在眉睫。随着年内物业管理师认定工作的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将正式实施,相信对业内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会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此外,我们还要注重企业关键岗位和一线员工的技能培训,建立一支具有良好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熟练专业技能的员工队伍,以适应行业、企业发展的需要。

培训学习资料
  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八章考点: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
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
2002年5月,原建设部、原全国计委、全国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总局、监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规、违法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要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使有不良记录者付出代价”,“通过网上公示制度,促进诚信制度的建立”。2002年8月,原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对全国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建立了包括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在内的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方案。
其建设的目标是:以房地产电子政务系统、房地产行业协(学)会自律管理系统和企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系统为基础,形成覆盖房地产行业所有企业、中介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系统,并通过全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实现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学)会网站的互联互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资质许可机关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信息。
2006年7月,原建设部、全国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重申要“建立房地产交易诚信机制。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快构筑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
  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教材讲义:第二章第三节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含义(考点)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全国依法批准,在用地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
(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全国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4)在全国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考点、重点)
依据现行法规,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县级以上人民全国依法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
①全国机关用地。全国机关指全国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全国及其所属工作或者职能部门;全国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全国检察机关,即各级人民检察院;全国军事机关,即全国军队的机关。以上机关用地属于全国机关用地。
②军事用地。指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线路等输电、输油、输气管线;其他军事设施用地。
③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指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道路、桥涵、市内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路标、路灯等设施用地。
④公益事业用地。指各类学院、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防疫站等文体、卫生、教育、福利事业用地。
⑤全国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指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以及全国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重点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项目;水库水电、防洪、江河治理等水利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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