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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淮安哪个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培训中心培训中心好一点 学校好不好呢

发布时间:2022/1/21 15:56:15 更新时间:2022/1/21 15: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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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学建工,认准优路教育,优路教育作为成立14年的上市机构,在全国30多个省份中,拥有200余所合作分校,且该数量仍将持续上升。常年开设的有消防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BIM,环评等多种课程,实力雄厚且通过率领先,值得信任,与实力派师资通力合作,携手帮您迅速通关!!!。
  2005年北京环球卓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次年创办所分校,累积四年教育经验,在2009年“优路教育”诞生了!创立者赋予优路教育“让学习更有效,更有价值”的教育使命,敦促优路教育不断成长,给信任优路教育的学员提供更好、更专业的服务。优路教育涵盖工程、教师、财经三重领域,为学员提供准入类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教学过程中积极融入科技创新元素,改进优化优路教育的教学模式,同时汇聚专业师资打造精致产品,整合社会优质资源搭建人才交流和企业合作平台,为学员们提供优质个性化的“一站式”服务。

师资力量
许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浙江某高校教授,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建筑、消防安全研究多年,专业功底深厚、教学经验丰富。主讲《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等课程。
陈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WACF)国际建筑协会常务理事,建设工程法讲师,命题组成员。多年一级建造师辅导经验,授课足迹遍布全国多个城市,主讲《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课程介绍
理论与方法
客观题和计算题结合,以计算题为主,量多时间紧。
经营与管理
理论理解难度大,计算题量大题难,注重综合性考核。

特色优势
习题密训
根据近三年考情与命题规律,总结出两套专属试卷,进行高频考点的记忆和题的强化训练。
学习督导
学员配备专属班主任,全程跟进、督导学员学习,随时处理学习问题。

行业趋势
  近两年,媒体对物业管理的问题频频曝光,使行业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在一年一度的全国和地方人大、政协会议上,关于物业管理的提案呈上升趋势。在部分城市的行风评比中,对物业管理的评价不尽人意。这在客观上显示了物业管理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存在一定问题,直接影响行业的公众形象,尽快改变这一状况已经成为行业上下的共同心愿。
首先要准确把握行业定位。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和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形成的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物业管理条例》这一基本指导思想,是物业管理行业准确定位的法律依据。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企业既不是建设单位的隶属和依附,也不是业主的“仆人”或“保姆”,既不是凌驾于业主之上的“管理者”,也不是逆来顺受的“受气包”,既不能不负责任地推诿敷衍,也不能毫无原则地大包大揽。只有摆正位置,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确立与建设单位和业主的关系,才能做到不越位、不错位,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当今世界,随着现代经济和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将对各行各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既为我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又为我们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估价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服务对象——投资者、金融机构等的跨国、跨地区活动日益频繁.不可避免地要为其提供跨国、跨地区的估价服务。这一方面会促使估价理念、估价术语及其内涵、估价方法、估价结果表述等在不同全国和地区之间趋同。

培训学习资料
  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教材讲义:第五章第七节
房地产抵押合同
房地产抵押是担保债权债务履行的手段。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为了保证债权债务的履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是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债权债务的主合同无效,抵押这一从合同也就自然无效。房地产抵押是一种标的物价值很大的担保行为,法律规定房地产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房地产抵押合同一般应载明下列内容: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2)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
(3)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等;
(4)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5)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7)担保的范围;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的方式;
(10)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1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物须保险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将抵押权人作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的房地产归债权人所有。
抵押权人需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出借或者改变抵押物用途的,应在合同中约定。
  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教材讲义:第五章第四节
第五章房地产估价原则
第四节价值时点原则
价值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时间的价值或价格。
房地产估价之所以要遵守价值时点原则,是因为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是不断变化的,房地产市场是不断变化的,从而房地产价格和价值是不断变化的。实际上,随着时间的流逝,房地产本身也可能发生变化,例如建筑物变得陈旧过时、周围环境有所改变等。因此,同一房地产在不同的时间通常会有不同的价值。价值与时间密不可分,每一个价值都对应着一个时间,不存在“没有时间的价值”。
房地产估价是针对某个特定时间的价值。委托人、房地产估价师不能随意假定,必须根据估价目的来确定。由估价目的决定的所评估的价值对应的时间,称为价值时点,并一般用公历年、月、日表示。
确定价值时点原则的意义:评估价值对应的时间,评估估价对象价值的时间界限。
例如,有关房地产的法规、政策和估价标准等的发布、修订、废止和实施日期等,均有可能影响估价对象的价值,因此,在估价时究竟是采用发布、修订、废止和实施之前还是之后的,应根据价值时点来确定(关键细节)。
再如,采用比较法估价时,如果选取的可比实例成交日期与价值时点不同(通常是这种情况),就需要把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调整为在价值时点时的价格,如此调整之后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才可以作为估价对象价值的参照值。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遵循价值时点原则并不是把评估价值说成是某个时间的价值就算遵循了,更本质的是确定价值时点在前,得出评估价值应在后。
评估现在的价值,一般将估价作业期间特别是实地查勘估价对象期间的某个日期(如完成实地查勘日)确定为价值时点。
价值时点究竟是过去或者未来,由估价目的决定。
估价中要注意估价目的、价值时点、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四者的匹配关系,其中估价目的是龙头。
房地产市场是不断变化的,房地产状况也随时间变化,所以房地产价值和价格也随时间变化。
价值与时间密不可分,每一个价值都对应一个时间,不存在没有时间的价值。
价值时点与估价对象状况、房地产市场状况的五种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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