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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辽源房地产估价师权威培训指南招生

发布时间:2022/2/18 15:19:45 更新时间:2022/2/18 15:19:45
责任编辑:房地产估价师培训机构余老师(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辽源房地产估价师权威培训指南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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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2/2/18 15:19:45  更新时间:202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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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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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力量
李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沈阳理工大学副教授,安监局顾问,全国安全评价师、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全国安全工程考试立项带头人,优路教育特聘讲师、主讲《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技术》等课程。
陈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WACF)国际建筑协会常务理事,建设工程法讲师,命题组成员。多年一级建造师辅导经验,授课足迹遍布全国多个城市,主讲《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课程介绍
理论与方法
客观题和计算题结合,以计算题为主,量多时间紧。
经营与管理
理论理解难度大,计算题量大题难,注重综合性考核。

特色优势
习题密训
根据近三年考情与命题规律,总结出两套专属试卷,进行高频考点的记忆和题的强化训练。
学习督导
学员配备专属班主任,全程跟进、督导学员学习,随时处理学习问题。

行业趋势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中介管理规定》)颁布两年来,建设部、全国土地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全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针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政策,全面加强了对评估专业人员的资格认证与管理,对评估机构的资质评定与管理、对评估业务范围与行为的管理,使我国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开始走上健康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一、两年来房地产价格评估业的发展特点房地产价格评估业两年来的发展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要理性认识行业特征。受益群体的广泛性和差异性,物业服务的无形性、即时性和长期性,都是物业管理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所谓“众口难调”,在物业管理上体现得淋漓尽致。而毛主席在《为人民服务》一文中,关于“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的语录也点中了行业的“穴位”。只有充分认识到行业的这些特点,才能在任何情况下注意放平心态,真诚对待业主的批评和投诉,多从业主的角度看待和解决问题,不以强势面貌出现,不搞纠纷,不搞对立,努力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同时,要注意拓宽与客户沟通的方法和渠道,通过定期走访住户和开展社区活动等,化解各类矛盾,最大限度地赢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取得客户关系的持续改善,创造和谐的物业管理氛围。

培训学习资料
  房地产估价师《经营与管理》第三章考点:租售阶段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程序与管理
第五节租售阶段
建设阶段结束后,kfs除了要办理竣工验收和全国批准入住的手续外,往往要看预计的开发成本是否被突破,实际工期较计划工期是否有拖延。但kfs此时更为关注的是:在原先预测的期间内能否以预计的租金或价格水平为项目找到买家或使用者。在很多情况下,kfs为了分散投资风险,减轻债务融资的压力,在项目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就通过预租或预售的形式落实了买家或使用者;但在有些情况下,kfs也有可能在项目完工或接近完工时才开始市场营销工作。
一、选择物业销售形式
成功的房地产销售过程包括3个阶段:①为使潜在的租客或购买者了解物业状况而进行的宣传、沟通阶段;②就有关价格或租金及合同条件而进行的谈判阶段;③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签约阶段。从市场营销的具体方式看,分为开发商自行租售为主和委托物业代理两种。
㈠开发商自行销售
在下述情况下开发商愿采取自行销售方式:①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②在房地产市场高涨、市场供应短缺。③开发商所发展的项目已有较明确,甚至是固定的销售对象。
㈡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租售佣金=售价×(0.5%~3%)
经纪机构主要kfs或业主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②通过广告等市场宣传活动,对潜在的投资置业人士进行有效的引导。③从开发项目的前期策划到项目租售完毕,物业代理参与整个开发过程,协助kfs最终实现投资收益目标。④按照置业人士提出的有关要求(位置、价格、面积大小、建筑特点等),帮助其选择合适的物业,并为其提供完善的购楼手续服务。⑤帮助买卖双方进行有关融资安排。⑥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2.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代理形式
物业代理的形式:①联合代理与独家代理。②买方代理、卖方代理和双重代理。双重代理,经纪机构可同时向买卖双方收取佣金,但佣金总额一般不能高于前两种代理形式,且双重代理的身份应向有关各方事先声明。③首席代理和分代理。
㈢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注意的问题
□充分了解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的业务素质。要考察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是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中包括物业代理公司是否只代表委托方的利益,能否为委托方保密,工作过程中是否具有客观、真实、真诚的作风,在物业交易过程中除佣金外是否没有其他利益。
□了解经纪机构可投入市场营销工作的资源。
□经纪机构过往的业绩。看其代理的成功率有多大,看其代理每一个项目的平均销售周期。
4.针对物业的类型选择经纪机构。
5.认真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签订代理合同时,应对合同内容及每一文字书面和隐含的意义认真考虑。代理合同应清楚地说明代理权存在的时间长短,在什么情况下可中止此项权利,列明kfs所需支付的费用、代理费(佣金)比例,并说明何时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支付此项佣金。同时还应在合同中载明是独家代理还是联合代理,涉及雇佣另外的代理时,什么是首席代理的权利,是否连续处置(租售)该物业(出于财务和收益的考虑,kfs有时希望分阶段出租或出售某物业)等。精确地表述kfs和代理商之间的关系可避免以后造成误解和争议。
  各种情形举例说明如下:
(1)价值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状况为现在状况的估价。(最常见、最大量的情况)如房地产抵押估价、房屋征收评估、司法拍卖估价,包括在建工程估价。
(2)价值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状况为过去状况的估价。如房地产损害赔偿和保险理赔案件中。例如,投保了火灾险的建筑物被烧毁后,评估其价值损失或损失程度时,通常是估计将损毁后的状况恢复到损毁前的状况(到实地查勘,估价对象已不存在),在现行的全国财税制度和市场价格体系下的必要费用。房屋征收评估有时也会出现这种情况。
例如,在实施房屋征收之前的旧城较繁华地段的某个门面房,租金或收益较高,在实施房屋征收后,随着周围门面房被逐渐拆除,该地段变得不繁华了。此时如果为房屋征收目的评估该门面房的价值,则应评估它在原较繁华环境下的价值,而不是评估它在现在不繁华环境下的价值。
(3)价值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状况为未来状况的估价。此种情形如评估期房的价值。在房屋征收中,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而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就属于这种情形。
在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时,应特别注意两点:①价值时点应与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价值时点一致。②估价对象状况,如期房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以房屋征收部门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状况为依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补偿协议约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状况有变化的,应依据变化后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状况对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当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认可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或在此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商定了一个价格后,则该评估价值或商定的价格就不应因将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成为现房时房地产市场发生变化导致的实际市场价格与其不同而调整。仅当交付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状况与补偿协议中约定的状况有出入时,才应对评估价值或商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价值时点为过去,估价对象状况为过去状况的估价。此种情形大多出现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特别是出现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而引起的估价鉴定或复核估价、重新估价中。例如,某宗房地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拍卖后,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所依据的评估价过低,致使该房地产被低价拍卖,从而引起了该评估价是否过低的鉴定。
鉴定该评估价是否过低,首先应回到原价值时点(除非原价值时点的确定有误),相应地,估价对象的产权性质、使用性质、建筑物状况、周围环境等估价对象状况以及房地产市场状况,也都要以原价值时点的状况而不是鉴定时的状况为准。否则的话,就无法判断该评估价是否过低。并且任何一个估价项目的估价结果在事后来看也都可能是错误的,因为房地产市场状况或估价对象状况可能发生了变化,而事实上估价结果可能并没有错,只是它不再适合变化后的状况。
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对过去评估的房地产抵押价值是否过高的鉴定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时,在折价的价值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不足以偿还抵押贷款的情况下,就需要追究有关责任。此时,最容易怀疑的是当时的抵押价值存在高估。
如果通过鉴定,证明当时的抵押价值确实存在高估,则估价师和估价机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如果当时评估的抵押价值符合当时的市场状况等实际情况,则之后的市场不景气等引起的价格下跌导致不足以偿还抵押贷款的,估价师和估价机构就不应承担有关责任。另外,评估受贿房地产的价值,价值时点一般应为过去的受贿之日,而不是后来的案发之日或委托估价之日,相应的估价对象状况应为受贿当时的房地产状况。
(5)价值时点为将来,估价对象状况为未来状况的估价。此种情形大多出现在房地产市场预测、为房地产投资分析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的情况下,特别是预测房地产在未来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在假设开发法中,预测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就属于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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