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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宁德房地产估价师什么时候报名 报名地址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1/11/6 15:52:43 更新时间:2021/11/6 15: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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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创建于2005年,经过多年的发展,截止今日,我们已经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杭州、福州、、深圳、长沙、郑州、洛阳、石家庄等全国近二十个城市设立了直营子公司,全国加盟合作机构达数百家,教职员工上千人。如今,优路教育已成为建设工程领域各类执业/职业资格培训的知名品牌,2018年,公司旗下各品牌培训学生达10余万人次。
  优路教育拥有一支思想创新,锐意进取的团队,特聘请清华、北大、人大、北师大、首师大、法大、财大、华科、建工、哈工大、同济、北京交大等知名学府资深教师及本行业极具专业素质的专家任教,教学经验丰富,针对性强,教师团队教学扎实过硬,教风明快活泼,教学效果独树一帜。学校领导班子严格管理,狠抓教学质量,教书育人。教师们传道、授业、解惑、兢兢业业、诲人不倦。优路教育是一个正从年轻走向成熟的学校,充满了生机和活力,让我们共同迎接挑战,超越自我,共创辉煌的明天!

师资力量
王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参与主编优路教育和机械工业出版社会联合出版的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主讲《建设工程经济》。
许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浙江某高校教授,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建筑、消防安全研究多年,专业功底深厚、教学经验丰富。主讲《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等课程。

课程介绍
理论与方法
客观题和计算题结合,以计算题为主,量多时间紧。
经营与管理
理论理解难度大,计算题量大题难,注重综合性考核。

特色优势
专职答疑
专职教研在线答疑,学习难题及时解决处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就业推荐
推出人才培训“一体化模式”,优路人才网,实时推荐就业岗位与计划。

行业趋势
  当今世界,随着现代经济和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将对各行各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既为我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又为我们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估价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服务对象——投资者、金融机构等的跨国、跨地区活动日益频繁.不可避免地要为其提供跨国、跨地区的估价服务。这一方面会促使估价理念、估价术语及其内涵、估价方法、估价结果表述等在不同全国和地区之间趋同。
  要清晰界定企业责任。为防控企业经营中的各种风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管理责任,物业管理企业首先应认真学习并掌握《合同法》、《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掌握相关规定及精神实质;其次,要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细化物业服务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清晰界定企业的管理责任和免责条件,改变因错位和越位带来的被动。

培训学习资料
  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八章考点: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
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
2002年5月,原建设部、原全国计委、全国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总局、监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规、违法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要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使有不良记录者付出代价”,“通过网上公示制度,促进诚信制度的建立”。2002年8月,原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对全国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建立了包括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在内的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方案。
其建设的目标是:以房地产电子政务系统、房地产行业协(学)会自律管理系统和企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系统为基础,形成覆盖房地产行业所有企业、中介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系统,并通过全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实现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学)会网站的互联互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资质许可机关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信息。
2006年7月,原建设部、全国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重申要“建立房地产交易诚信机制。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快构筑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
  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八章考点:住房置业担保管理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
一、住房置业担保概述(考点、了解)
住房置业担保是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应市场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房地产服务行业。2000年5月,原建设部、全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8月,《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要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制,加强对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监管,规范担保行为,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鼓励其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贷款提供担保。2005年,财政部印发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理解住房置业担保概念需把握三点,一是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未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除了住房置业担保外,还有抵押、质押及其他保证担保等担保方式。二是它是特定的专业性担保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以区别于其他形式的住房保证担保行为。《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对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有严格的设立程序和设立条件,对担保机构的业务管理也有具体规定。
三是它规定了保证方式和反担保方式,住房置业担保提供的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依照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规定,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要求借款人应当将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担保公司有权就代为清偿的部分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并要求行使房屋抵押权,处置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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