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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武汉考房地产估价师需要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1/12/10 15:04:53 更新时间:2021/12/10 15:04:53
责任编辑:房地产估价师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由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多名各领域资深教授联手创办,有着良好的背景资源,雄厚的师资力量,与建设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建筑业协会、全国教育协会、各地市建委、国内知名建筑类院校、国内知名教育类院校等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长期以来,优路教育一直为国内众多知名建筑企业集团提供九大员、建造师、造价师、物业管理师培训服务;一直为北京地区输送大量具有教师资格的从业人员。
  优路教育拥有一支思想创新,锐意进取的团队,特聘请清华、北大、人大、北师大、首师大、法大、财大、华科、建工、哈工大、同济、北京交大等知名学府资深教师及本行业极具专业素质的专家任教,教学经验丰富,针对性强,教师团队教学扎实过硬,教风明快活泼,教学效果独树一帜。学校领导班子严格管理,狠抓教学质量,教书育人。教师们传道、授业、解惑、兢兢业业、诲人不倦。优路教育是一个正从年轻走向成熟的学校,充满了生机和活力,让我们共同迎接挑战,超越自我,共创辉煌的明天!

师资力量
许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浙江某高校教授,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建筑、消防安全研究多年,专业功底深厚、教学经验丰富。主讲《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等课程。
王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参与主编优路教育和机械工业出版社会联合出版的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主讲《建设工程经济》。

课程介绍
案例与分析
综合性强,与其他科目联系密切,出题灵活难度大。
制度与政策
理解记忆型试题占比大,注重考核概念与原理。

特色优势
习题密训
根据近三年考情与命题规律,总结出两套专属试卷,进行高频考点的记忆和题的强化训练。
专职答疑
专职教研在线答疑,学习难题及时解决处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行业趋势
  近两年,媒体对物业管理的问题频频曝光,使行业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在一年一度的全国和地方人大、政协会议上,关于物业管理的提案呈上升趋势。在部分城市的行风评比中,对物业管理的评价不尽人意。这在客观上显示了物业管理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存在一定问题,直接影响行业的公众形象,尽快改变这一状况已经成为行业上下的共同心愿。
首先要准确把握行业定位。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和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形成的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物业管理条例》这一基本指导思想,是物业管理行业准确定位的法律依据。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企业既不是建设单位的隶属和依附,也不是业主的“仆人”或“保姆”,既不是凌驾于业主之上的“管理者”,也不是逆来顺受的“受气包”,既不能不负责任地推诿敷衍,也不能毫无原则地大包大揽。只有摆正位置,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确立与建设单位和业主的关系,才能做到不越位、不错位,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要正确引导舆论宣传。首先,我们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抓住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切实加大整顿物业管理市场的力度,重拳打击业内少数乱收费、侵害业主权益的害群之马;其次,要加强和媒体的沟通。有的媒体为吸引读者眼球,存在夸大事实的报道,但大部分失实的报道还是因为有关记者对法规认识不够清晰,对情况了解不够全面,对相关责任把握不够准确。为此,我们要主动加强与他们的沟通,热忱欢迎他们到日常管理中深入调研,以转变他们对行业的一些误解,力求报道的客观和公正。此外,协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行业品牌企业和好人好事的正面宣传,加强舆论引导,通过正面宣传,让百姓看到一个自尊、自强、自律和诚实守信的行业,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培训学习资料
  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教材讲义:第二章第二节
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考点、重点)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全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全国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通过有偿有限期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者,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一次或分次提前支付的整个使用期间的地租。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含义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使用权出让,也称批租或土地一级市场,由全国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2)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在使用土地期限内对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但地下埋藏物归全国所有。
(3)土地使用者只有向全国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4)集体土地不经征收不得出让。
(5)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全国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经济关系,具有平等、自愿、有偿、有期限的特点。
  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第十一章考点:路线价法

一、路线价法概述
(一)路线价法的含义(熟悉)
路线价法是在城镇街道上划分路线价区段,并设定标准临街深度,在每个路线价区段内选取数宗标准临街宗地并测算其平均单价或楼面地价,利用相关调整系数将该平均单价或楼面地价调整为各宗临街土地价值或价格的方法。
(二)路线价法的理论依据(熟悉)
路线价法实质上是一种比较法,是比较法的派生方法。
理论依据——替代原理。
路线价法与比较法的关系:
路线价法中,“标准临街宗地”可视为比较法中的“可比实例”。若干标准临街宗地的平均价格为“路线价”,可视为比较法中经过交易情况修正、市场状况调整,但未进行房地产状况调整的“可比实例价格”。其余临街土地的价值是根据其临街深度、临街宽度、形状、临街状况等,对路线价进行适当的调整来求取。
即只做房地产状况调整,而不需再做交易情况修正和市场状况调整。
路线价法与比较法的不同:路线价法不做交易情况修正和市场状况调整;路线价先对多个可比实例价格进行综合,然后再进行房地产状况调整,而不是先分别对每个可比实例价格进行修正和调整,然后再进行综合;利用相同的“可比实例价格”即路线价,同时评估出许多“估价对象”,即所有临街土地的价值,而不是仅评估出一个估价对象的价值。
路线价法不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和市场状况调整的原因:求得的路线价——若干标准临街土地的平均价格,已是经过交易情况修正后的正常价格;求得的路线价所对应的日期,已与欲求取的临街土地价值的日期一致,都是价值时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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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地产估价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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