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①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3分之二;
②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定事项。
③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④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者,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⑤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