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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考点:13劳动关系制度

发布时间:2022/9/20 11:30:34 更新时间:2022/10/14 10:19:28
责任编辑:报名在线编辑陈老师  分类:培训资料

劳动保护的规定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2.劳动保护的规定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全国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全国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全国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l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全国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全国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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