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规定
1.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这3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卜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仲裁的开庭和裁决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即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裁决书的效力:
(1)裁决书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仲裁裁决在所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或地区)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4.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全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