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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考点16: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1)建设工程债产生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2)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1)施工合同债足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

  (2)买卖合同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买卖合同,主要是材料设备买卖合同。

  (3)侵权之债,最常见的是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产生的侵权。如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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