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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宜昌一级建造师培训报考

发布时间:2022/11/13 8:21:16 更新时间:2022/11/13 14: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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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宜昌一级建造师培训报考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问题具体描述:
请问有谁知道,宜昌一级建造师培训报考 ?在线等!
  时间:2022/11/13 8:21:16  更新时间:2022/11/13
来自报名在线网(Edu84.COM)热心网友培训机构的专业回答:

学校介绍
  学建工,快快来咨询我们吧,我们在全国30多个省份中,拥有200余所合作分校常年开设的有消防工程师,一二级建造师,一二级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各行是,BIM工程师,环评等多种课程。
  我们机构主营工程、教师、财经行业准入类职业(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具体项目包括:工程类——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师、BIM工程师、招标师;教师类——教师资格证、教师招聘考试、特岗教师考试;财经类——中级经济师、初/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银行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课程介绍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是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的考试。

学习目标:

帮助学员学习一级建造师专业技能

一级建造师设置10个专业:

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学习形式:线下面授集训,线上网课等多种学习方式,早日取得一级建造师证书。

一建有10个专业类别,分别是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在10个专业中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那个呢?。

特色优势
基础阶段:
基础精讲
梳理教材章节
搭建大纲框架
精细掌握基础
真题训练
结合精讲训练
强化知识记忆
明确答题思路
梯进式课程设置:
知识点精讲+章节习题
集训学习+刷题+解惑
知识串讲+习题训练
知识点攻克

行业趋势
  随着2015年“154号文”、2016年“86号文”、“122号文”,”266”号文、2016年年底新“四库一平台”运行……住建部一份份文件的出台,从行业内部来看,“变”突出表现在从全国政策、行业需求结构变化带来的建设模式、技术和管理模式的改变,由此形成的行业新生态,要求建筑业企业从思维模式到行为模式也必须随之改变.从行业外部来看,“变”表现为全国加快转变职能、着力打造服务型全国的主动之“变”;部分企业难以摆脱传统粗放型发展模式,在改革大潮中疲态尽显的被动之“变”;不少企业抓住改革“红利”,顺应行业发展形势,积极主动抢占先机的应势之“变”。
  初步估计每年建筑行业的大型项目超过240万个,建筑项目的正常启动,需要项目经理的同时,以后项目上的技术负责人也被要求是建造师。所以,从市场的供需关系上来看,今后一级建造师证书缺口巨大。

常见问题
问题:我学的专业是XXX,能报考建造师吗?
回答:原则上是“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才能报考一级建造师。至于哪些专业算是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请见建设部发布的《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对照表》。如果你的专业和对照表中所列专业一字不差,那么肯定是能够报考的。所学专业如果不在对照表里但确实是工程类专业,那么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有不同的标准,可能允许报名也可能不允许报名。
问题:一级建造师考试都考什么科目?具体什么题型?
回答: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设置10个专业类别: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讯与广电工程、建筑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考生可根据从事的工作需要任选其中一个专业报考。

学习资料
  一建《法律法规》考点: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摘要:早起的鸟儿有虫吃,一级建造师备考也是如此,尽早开始备考的考生学得更扎实,考试也更有把握。
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
(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
(3)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赔偿损失的义务。
2.受托人的义务
(1)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3)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的义务;
(4)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
(5)承担赔偿的义务。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高频考点: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内容
摘要:一级建造师备考已经开始一段时间了,备考最关键的就是基础,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涉及考点比较多,记忆起来也比较困难。为此小编对这些知识点进行梳理。今天为大家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高频考点: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内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内容控制制度,确保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3.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原则。按照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渠道,采取“一级管一级”的监督管理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
4.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的原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全国会计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相关的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
5.效益原则。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调度、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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