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主要畢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有
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全国规定的标准。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
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