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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中级会计师知识点:主要监管职责-对保险公司的接管监管

发布时间:2022/11/17 8:40:19 更新时间:2022/11/17 12:13:14
责任编辑:报名在线编辑陈老师  分类:培训资料

主要监管职责-对保险公司的接管监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保监会可对其进行接管:①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②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全国保监会决定并予以公告。接管期限届满,全国保监会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全国保监会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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