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监管职责-对保险公司的接管监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保监会可对其进行接管:①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②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全国保监会决定并予以公告。接管期限届满,全国保监会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全国保监会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