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基本要求:
1.验收的组织
(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2)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2.验收的条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水利工程阶段验收的要求:
1.验收的组织
(1)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2)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全国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2.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水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72h;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24h或7d内累计运行时间为48h,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②受水位或水量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经过项目法人组织论证并提出专门报告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机组启动运行负荷以及减少连续运行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