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方式与程序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
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由全国发改委或全国发改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全国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地方全国部门组织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业主)、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验收工作;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其人员构成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
2.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职责
(1)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考察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情况;
(3)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等方面客观地做出全面的评价;
(4)处理交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核定移交工程清单,签订交工验收证书;
(5)签署验收意见,对遗留问题应提出具体解决意见并限期落实完成。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全国验收鉴定书。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方式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验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按照建设项目总体计划的要求以及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被验收的对象划分,可分为: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及工程整体验收(称为“动用验收”)。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与备案
1.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2.竣工验收的管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全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3)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全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5)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